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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部分公司并购(M&A)的基本内容一、兼并、收购的含义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收购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较少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二、公司并购的分类1、按行业角度划分横向并购:产业或行业的相同、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相似——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和规模效应等。纵向并购:不同生产阶段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企业之间的合并(产业链上下游,如原材料供应者和产成品购买者)——外部交易转换成内部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混合并购:生产和经营不相关企业之间的合并——顺应经济周期,产业多元化发展战略,分散经营风险。2、按支付方式划分购买式并购:一般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按整体资产的价值确定购买价格)一次性买断。承债式并购: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实现并购。吸收股份式(换股)并购:将目标企业的净资产折合成相应的股份投入并购方,或者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目标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TCL集团换股上市案例:2004年1月7日,TCL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每股4.26元(全面摊薄计算的发行市盈率15.97倍)上网定价发行,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4,395,944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发行590,000,000股;向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000542)全体流通股东发行404,395,944股,用于换取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000542)流通股,股权登记日为2004年1月6日,折股价格为人民币21.15元(2003年最高价),折股比例为4.96478873。这样,TCL集团以部分所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对价吸收合并了TCL通讯(000542),注销了其法人资格,并最终实现了TCL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2004年1月30日,TCL集团994,395,944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000100)3、按融资渠道划分杠杆收购(LBO):收购资金主要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比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票据和信托凭证等,比如在六、七十年代美国及西方国家盛行的垃圾债券融资。管理层收购(MBO):严格来说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管理层收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设计,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MBO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收购主体、目标企业选择和定价、融资等。宇通客车(600066)被业内称为“第一例公开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为对象而实行的MBO”,始于2001年6月15日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签署了《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并呈报财政部审批;在报批期间,宇通集团该部分股权(含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2001年8月6日和8日,郑州市财政局收取了上海宇通支付的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全部价款。但财政部并没有批准宇通的MBO,上海宇通的股权托管一直持续到2003年。2003年1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郑州市财政局持有宇通集团的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2003年12月29日,郑州拍卖总行对郑州市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该股权拍卖保留价为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确定的评估值人民币1.597642亿元。通过竞价,上海宇通以人民币1.485亿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宇通发展以人民币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宇通集团高管通过司法拍卖,竞买走宇通集团100%的股权,由于宇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宇通客车17.19%的股份,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宇通客车(600066)之实际控制权。2004年1月9日,宇通客车董事会公告宣布,宇通客车的股权性质已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4、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要约要写明收购价格、数量及要约期间等收购条件。协议收购:指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5、按并购动机划分:善意收购:又称友好收购,指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征得同意后,目标公司主动向收购者提供必要的资料等,并且目标公司经营者还会建议其股东接受公开收购要约,出售股票,从而完成收购行动。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虽然该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对,而收购者仍要强行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要约。哈啤集团(0249H.K)收购战:这场收购战被称为“新世纪以来香港最大收购战”。南非啤酒厂商SABMillerPLC(简称SAB)SAB在世界啤酒业中排名第二,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持有华润啤酒49%的股权,与之建立了中国第二大啤酒集团。2003年,通过控股公司Gardwell以每股2.29港元从哈啤原第一大股东中企基金(哈尔滨市政府在香港的窗口公司)购得哈啤29.6%的股权,成为其最大股东,并与哈啤签订为期三年的“独家策略投资者协议”。Anheuser-BuschCosBUD,简称AB,在世界啤酒业排名第一,进入中国后,在武汉经营独资啤酒厂,生产百威啤酒,现持有中国最大的啤酒商青岛啤酒9.9%的股份,计划未来几年内将持股比例提高至27%。2004年5月2日,AB宣布以10.8亿港元收购一家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公司——GlobalConduitHoldingsLimited(简称GCH),而此时的GCH已从哈啤原第二大股东那里收购了哈啤29.07%的股权。为了争夺哈啤集团的控股权,5月4日,SAB在香港宣布,以每股4.30港元的现金全面收购哈啤所有已发股份,收购总金额大约为5.5亿美元,与4月30日哈尔滨啤酒停牌前一天每股3.225港元的股价相比,溢价约33.3%。由于利益原因,SAB的要约收购被哈啤集团视为敌意收购。AB公司于5月31日从U.S.CapitalGroup购入6957万股哈啤普通股(7%股权),每股作价5.58港元,从而触发了安海斯公司对哈尔滨啤酒的强制性全面收购,全面收购的价格是5.58港元,收购总金额大约为7.14亿美元。哈尔滨啤酒集团董事会发布公告宣布:全力支持AB收购建议,欢迎AB成为哈啤的策略伙伴。三、公司并购的一般业务流程(股权收购)1、收购方产业或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2、目标公司的选择(经营亏损的企业、市盈率较低的企业、有发展潜力或管理效率提升空间的企业、财务指标)3、目标公司定价现金流量贴现法市价法每股净资产定价法4、确定收购总体方案: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融资安排等。5、与目标企业股东和管理层协商、谈判,最终确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签订收购意向书和相关协议。*6、报批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报财政部审核批准,2003年4月开始报国资委批准。*7、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为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收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8、收购合同生效后,完成股权的转让登记过户和价款的交割等手续。9、收购后的整合业务和经营重组、人事安排与调整(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管理制度(激励制度等)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000001)案例:2004年6月1日,深发展发表公告称,美国新桥投资集团与深圳市下属四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公司、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深发展17.89%股权合计3.48亿股,约定的收购款合计12.35亿人民币,折合约每股3.55元。相比2003年9月30日基准日时的净资产2.05元,溢价超过70%。收购背景和前提条件:⑴国际资本比较看好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受政策限制,基本上以有限参股为主。在此之前,花旗银行参股浦发银行的比例为4.62%,新桥投资入股民生银行的比例也仅4.82%,国际金融公司(IFC)收购民生银行4098万股,占比也仅为1%左右,即使是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单个外资持股比例也均未超过15%。⑵深发展自身现状也使收购行动变得更加急迫。现有的五家上市银行中,深发展经营形势最为严峻,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资产率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其长远发展。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从长远来看建议尽快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且,有关地方政府不允许控股商业银行的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深圳市政府退出的决心。⑶纵观国内诸多银行,股权分散,能以不到20%持股权就可以基本掌握董事会的,除深发展外没有第二家。以12亿元人民币资金,就可以掌控一家拥有全国性网络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对于每一个有志于在中国金融业投资的外资机构来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⑷此次收购也符合当前的有关政策法规,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国银行业机构的比例最高上限为20%,合计外资投资比例最高上限为25%。有关条款约定:●六名经收购方同意的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为董事,已当选的不少于两名的独立董事的提名已与收购方讨论,且收购方并无异议。●自2003年9月30日之后深圳发展银行就出让方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公布的所有股利分红及利益均归收购方;在前述日期后深圳发展银行就出让方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公布的将支付的任何现金股息应相应地减少股份转让价款。四、财务顾问在公司并购中的角色由于企业的并购行为涉及到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税务、金融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购过程相当复杂,政策性很强。因此,在公司的收购活动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般都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财务顾问。1、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替收购公司寻找目标公司,并从收购公司的战略和其他方面评估目标公司;●提出具体的收购建议,包括收购策略、收购价格与其他条件、收购时间表和相关的财务安排;●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接洽,并商议收购条款;●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确保准确无误。2、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监视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对一个可能性收购目标提供早期的警告;●制定有效的反收购策略,阻止敌意收购;●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的要约价格;提供对要约价格是否公平的建议;●帮助目标公司准备利润预测;●编制有关的文件和公告,包括新闻公告,说明董事会对收购建议的初步反映和他们对股东的意见。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实务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其他合法途径包括但并不限于:股份控制人——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本文标题:公司的并购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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