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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原则创建无障碍城市规范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无障碍设计的必要性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全世界65岁老人及残疾人比例占到全社会人口1/4~1/5,而中国60岁以上老人在2005年会猛增为10%以上,2007年人口普查全国尚有8296万残疾人。这正是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规划设计的任务。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的由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我国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主要内容是:(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六个方面(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建筑类别1:政府及纪念性建筑(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建筑场馆等)执行本规范范围: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基本要求,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内容建筑类别2: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执行本规范范围:公共活动区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2)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建筑类别3: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执行本规范范围:营业区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2)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边建筑类别4:宿舍及旅馆建筑执行本规范范围:公共活动共及部分客房层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2)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建筑类别5:医疗建筑(医院、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执行本规范范围:病患者使用的范围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筑类别6: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等)执行本规范范围:旅客使用的范围基本要求:(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2)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厅、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建筑物无障碍设计1、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中的规定表1:入口平台宽度表2: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3、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4、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5、坡道:(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6)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6、通路、走道和地面(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图7.3.5)。(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7、门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表7.4.1门的净宽(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8、楼梯与台阶(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表7.5.1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2)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9、扶手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
本文标题:全国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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