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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举办新公司法条件下企业改制重组与公司治理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公司法》、《证券法》已于今年正式实施,对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如何进行企业改制等,将要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就是进一步推进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帮助各单位在新形势下准确把握企业改制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竞争力,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定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至十三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新公司法条件下企业改制重组与公司治理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高级研修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讲导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司法论坛主任,新《公司法100问》主编徐永前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法律专家、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生导师贺绍奇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改制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二、研修内容1.《公司法》《证券法》修订的背景介绍与主要内容;2.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进企业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抓住《公司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4.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变更和修改本企业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5.强化利害关系方利益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出资人(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6.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对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及案例分析;7.《公司法》修改对改制后新公司的设立与注册登记带来的变化;8.《公司法》修改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后设计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兼并、收购等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案例分析;9.《公司法》修改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原主体单位的清算与解散的规范性要求和案例分析;10.《公司法》修改对企业实施破产式重组的法律规定与操作空间;11.《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中对新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重大影响;12.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指引及实务案例;13.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的制订;14.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规范设计与员工持股操作实务与案例;15.《公司法》实施后,企业形态的选择、公司资本与债券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利益冲突和自利交易、表决体系、对股东分配、控制权的转移、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特殊问题等;16.企业法律顾问在推动公司规范化治理中的作用与实务介绍;17.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关政策重点讲解。三、参加人员董事长、CEO、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CFO)、人力资源总监;企业改制办、战略规划部、企业改革部、政策法规处、投资运营部、企业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各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四、研修时间、地点时间: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至十三日(四月六日全天报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于四月四日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或邮寄至我中心。研修班的详细地址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五、证书报到时带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以备办理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六、研修费用研修费每人13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学习用品费及证书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修费及食宿费报到时面交。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本文标题:关于举办新公司法条件下企业改制重组与公司治理及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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