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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2014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部培训□建筑分类5.1.1条列表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建筑分类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新消规”)中提到的关于宿舍和公寓的条文:3.3.3条: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照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3.5.4条: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照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照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3、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中庭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的特征: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步行街两端均有开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排烟条件,步行街两侧均为建筑面积较小的商铺,一般不大于300m2。□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与商业建筑内中庭的主要区别:步行街如果没有顶棚,则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就成为相对独立的多座不同建筑,而中庭则不能。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中庭5.3.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中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5.3条: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条文说明中要求: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m,但也不应大于2.8m。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未有体现,参照自喷规范执行还是按照旧版规范的要求执行?执行策略:建议按照《喷规》中对应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确定系统设计参数。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已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应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执行策略:1、“每隔30m”以步行街单侧距离为准;2、寒冷地区的开敞式步行街设于商铺外的消火栓应有加强保温防冻措施;3、寒冷地区的开敞式步行街回廊设置自喷,步行街内设置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有加强保温防冻措施。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中庭和有顶棚的步行街的窗玻璃喷头选用、自喷流量及喷头布置的确定:中庭: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本条条文说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闭式系统,也可采用冷却水幕系统。)有顶棚的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应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中庭和有顶棚的步行街的窗玻璃喷头选用、自喷流量及喷头布置的确定:窗玻璃喷头选用:建议采用通过检测和认证的下垂边墙型或水平边墙型窗玻璃喷头,流量特性系数K=80。窗玻璃喷淋系统流量:万达、华润等商业参照《喷规》表5.0.10中的防火冷却水幕系统确定喷水强度和工作压力,保护长度通常按3个相邻防火单元连续玻璃隔断的最大长度计;泰科(Tyco)厂家按照喷头安装间距在1.83m~2.44m时每个喷头最小流量为75.5L/min,要求窗玻璃喷头保护的玻璃隔断长度=1.2*(系统保护面积)1/2。窗玻璃喷头的布置:通常为单侧布置,且于步行街侧(商铺外侧)布置,喷头间距为1.83m~2.44m,喷头与玻璃的间距为100mm~300mm,喷头所保护的最大组合窗户的高度不超过4m。以上关于喷头选型及布置的问题,系参考泰科(Tyco)厂家及万达、华润等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现行规范尚不明确,需要在专家审查会或消防性能化会议中进一步明确。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住宅合建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关于室内消防设施的解释:8.1.12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此条条文说明中的“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箱、消防设施中的操作与控制阀门、灭火器配置箱、消防给水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按钮、报警按钮、排烟设施的手动按钮、消防设备室、消防控制室等。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燃油或燃气锅炉房: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部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参见8.3.8条,并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规范》GB50229-2006,《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燃油或燃气锅炉房:5.4.12条第8款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间设置灭火设施的要求,对于容量大、规模大的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柴油发电机房: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部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13条条文解释: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灭火设施选型参见第5.4.12条的说明。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旧版高规关于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6条: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6条条文解释:考虑到其火灾特点,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避难层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固定: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避难层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返回目录5民用建筑□建筑缝隙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外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6.3.6建筑内受高位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返回目录6建筑构造□避难走道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术语名词:2.1.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避难走道属于对外开敞的区域,设置的消火栓和自喷系统应有加强保温防冻措施】返回目录6建筑构造□防火卷帘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返回目录6建筑构造□防火卷帘6.5.3条条文说明:(4)有关防火卷帘的耐火时间,由于设置部位不同,所处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不同,如在防火墙上设置或需设置防火墙的部位设计防火卷帘,则卷帘的耐火极限就需要至少达到3.00h;如是在耐火极限为2.00h的防火隔墙处设置,则卷帘的耐火极限就不能低于2.00h。如采用防火冷却水幕保护防火卷帘时,水幕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也需按上述方法确定。设置策略:按照本规范8.3.6条执行,做法参见《喷规》表5.0.10中的防火冷却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返回目录6建筑构造□防火卷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4条: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
本文标题:2014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水消防部分培训【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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