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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郴州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办幻灯片2大纲一、出台背景二、主要内容三、需斟酌的条款幻灯片3一、出台背景幻灯片4(一)修订必要性2013年,我市颁布了《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作为我市规范和指引建设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该规定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类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十分有必要启动《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修订工作。幻灯片5(二)修订过程2016年8月24日,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了国土、住建、城管、园林、交警等部门意见,并于10月31日召集国土、园林等部门就不同意见进行了专题讨论,会上形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18日会签全部完成。2017年7月22日获市政府批复,正式颁布实施。幻灯片6(三)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三)《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四)《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六)参考深圳、重庆、广州、杭州、成都、昆明、长沙、株洲等城市的相关规划管理规定。幻灯片7(三)修改目的首先,出台《规定》是全面提升城市规划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其次,出台《规定》是确保规划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再次,出台《规定》市维护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幻灯片8(四)思考你认为本次新修订的《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不足?幻灯片9二、主要内容幻灯片10主要内容新版技术管理规定分为十章,条文共163条:总则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城市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附则幻灯片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幻灯片12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解析:适用范围《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即为北湖和苏仙两区的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为2246平方公里。如图所示红色区域范围。幻灯片13第二章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幻灯片14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选址,应符合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幻灯片15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三)工业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范围内选址。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幻灯片16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四)大型公共设施、专业市场、物流中心、城市客(货)运站场等项目选址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五)在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隔离带或行洪分洪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规划控制与现状用地范围内,不应选址建设配套设施之外的其他建筑。幻灯片17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地块,应当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开发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一)在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可单独建设的;(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游园、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幻灯片18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兼容性建设用地地块使用功能能够独立划分的,按占地比例确定用地性质;不能独立划分的,按不同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确定用地性质。幻灯片19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业居住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批次摘牌用地,同一受让主体,统一规划的建设项目。幻灯片20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不宜设置商业,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幻灯片21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一)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二)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三)工业用地适用范围及适建用途按下表执行: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普通工业用地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工业用地主导用途:厂房其它用途:仓库(堆场)、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创新型产业用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它用途:为企业配套服务的办公室、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幻灯片22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九条普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绿地率不应高于20%。第二十条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5,不得高于3.5,建筑密度控制为30%-45%,绿地率控制为15%-20%。第二十一条工业项目用地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其建筑占地面积的1.15倍计算,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幻灯片2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物流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普通物流用地、现代物流用地,其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二)仓储用地,其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类别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普通仓储0.8-1.230%-50%≤15%普通物流1.0-2.030%-50%≤15%现代物流≥1.525%-45%≤20%幻灯片24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三)仓储物流用地适用范围及适建用途按下表执行: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普通仓储以储存货物为主的仓储用地主导用途:仓储(非危险品)其它用途: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普通物流融合物资储备、整理包装、中转配送、运营管理、产品展示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主导用途:运输、仓储(非危险品)、整理包装、搬运装卸、中转配送及信息管理其它用途: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交通及其它配套设施现代物流将信息、运输、仓储、库存、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主导用途:包括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配送和信动综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式管理。要求对居住和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现代化物流基地,以及相关的物流软件研发、技术咨询服务基地息处理。仓库(非危险品)、物流建筑、信息收发平台其它用途: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注:仓储物流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批发、零售等。(四)仓储用地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的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幻灯片25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在快速路和主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通过辅道进入主线或采取右进右出方式组织交通。基地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严禁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二)距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延长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且应当避让道路交叉口拓宽区域;(三)距离桥梁的引道、隧道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50米;(四)距离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地下通道出入口等)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六)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七)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根据匝道与干道的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确定,变速车道和过渡段内不得设置基地出入口,具体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规定执行;(八)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当设置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幻灯片26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三十条在计算居住建筑间距时,当凸出建筑外墙面的阳台和飘窗累计长度在该向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以内时,按建筑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否则,应当从阳台和飘窗外边缘线计算建筑间距。幻灯片27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低层与低层之间最小距离为9米,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为12米,且应满足下表要求:方位间距0~45°≥1.1H45°≥0.9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南向相对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相对建筑高度。低层住宅建筑: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多层建筑: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及除住宅建筑之外、不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幻灯片28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低层与低层之间最小距离为6米,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为9米,且应满足下表要求:方位间距0~45°≥0.7H45°≥0.6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南向相对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相对建筑高度。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2米,超过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幻灯片29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低层与低层之间最小距离为6米,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为9米,最小间距且应满足下表要求:建筑夹角间距α≤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α60°≥0.8Hα≥6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
本文标题:《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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