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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65题)一、判断题(共150题)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3.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4.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5.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6.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7.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8.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9.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归属于书证。(×)10.聋哑人提供的书面证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书证”。(×)1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13.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15.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16.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时,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1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18.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19.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20.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必须将法律文书交给被送达人本人,其他人不得代收。(×)21.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的前提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仍无法送达。(√)22.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3.违法事实确凿,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4.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以及涉外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25.当场处以罚款的,应予以当场收缴。(×)326.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必须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8.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开具检查证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29.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30.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31.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先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32.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警绳或者手铐等进行约束。(×)33.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期限内。(√)3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35.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36.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受案时不予登记。(×)37.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438.A县的甲在B县将乙打伤后立即坐车离开,B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在A县甲家中将甲找到,并将其传唤到B县公安局派出所内进行询问。该派出所的做法是正确的。(×)39.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40.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4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4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43.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44.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45.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46.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47.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48.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49.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0.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教师到场。(×)551.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52.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只在询问笔录上末页签名或者捺指印。(×)5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办案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54.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55.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必要时,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56.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57.对确有必要立即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58.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检查的规定执行。(×)59.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60.人民警察应当将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61.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62.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63.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6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6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65.受伤程度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66.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67.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68.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69.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70.初次鉴定、检测和重新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71.重新鉴定费用一律由申请人承担。(×)72.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73.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74.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7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扣押。(×)76.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77.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78.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交给扣押物品保管7人,一份附卷。(×)7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80.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81.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82.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83.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8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86.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87.听证由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组织实施。(×)88.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89.听证主持人由本案办案人民警察、当事人共同选定。(×)90.听证参加人不包括鉴定人和翻译人员。(×)91.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8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对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先行作出决定。(×)9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93.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94.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95.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9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9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9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99.违法行为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加重处罚。(×)100.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101.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行政拘留的时间。(√)102.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103.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910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应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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