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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暨规范性文件管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7.241.行政决策特点分类一、重大行政决策概述涉及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強关于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各类规划重大财政资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重大行政管理措施重大收费、价格政策重大行政决策2.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适用县级以上政府决策:适用县以上部门、乡镇政府决策:参照临机决策:不适用地方立法涉及决策时:适用党的领导依法、科学、民主1.提出建议2.确定承办单位三、重大决策程序之一:启动行政首长和分管负责人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公民、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行政首长指定三、重大决策程序之二:调查研究收集信息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正式决策方案草案承办单位调研1.公布草案2.听证会三、重大决策程序之三:公众参与情形程序涉及公众利益分歧重大可能影响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听证会代表名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三、重大决策程序之四:专家论证内容处理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公布专家论证意见说明理由三、重大决策程序之五:合法性审查1.主体:政府法制部门2.内容3.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和决定权限合法适当程序三、重大决策程序之六: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承办单位作起草说明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决定会议纪要三、重大决策程序之七:公布结果决策结果公布载体公布时间:决策之日起20天内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四、违法决策的责任直接责任人问责对象直接主管人员行政处理问责方式行政处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14年政府办第3号规范性文件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主体的特别规定1.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2.政府部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重要涉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政府同意。3.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三)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凡内容具备下列“三性”的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都是规范性文件:1.外部性——“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2.反复适用性——“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3.普遍适用性——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适用。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1.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2.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三、听取意见和争议协调制度(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1.听取意见的主体:起草单位。2.听取意见的方式: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开放式听取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3.有《规定》第3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所作规定在公布前必须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一致四、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印发或公布。(一)合法性审查的基本程序1.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2.办公室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3.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4.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形成草案,交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提请审议;不能通过的,提出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交由办公室处理。(二)报送送审稿需同时报送的材料1.提请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2.送审稿纸质文本3件、电子文本1件;3.起草说明;4.依据和参考资料;5.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记录,听证会笔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五、集体审议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1.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2.部门规范性文件,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3.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请联合制定各机关按照前两项规定分别审议或集中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制定的,由联合制定各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六、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和公布政府、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经集体审议和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请登记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编好文号,备齐下列材料,报请本级政府登记:1.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请示1件;2.报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电子文本1件;3.依据和参考资料各1件;4.依法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法定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件;5.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1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四)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经审查合格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在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部门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五)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1.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2.依法需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4.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5.所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明显不当或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6.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致使该规范性文件无效的。(六)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方法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构成: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拼音缩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R,年份,制定机关代号+登记流水号。三部分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湖南(HN),长沙(CS),湘西(XX),浏阳(LY),冷水江(LSJ),等等。登记机关行政级别:省(P),市州(C),县市区(D),乡镇(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阿拉伯数字,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为“00”,政府办公厅(室)为“01”,其他按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顺序,依照编办对各单位的排序依次编号。登记流水号: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为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编起,末尾不用“号”字。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示意图2013年,县政府办对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排序进行了调整。(七)登记号举例省政府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NPR-2014-00008怀化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HCR-2014-01001县财政局2014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ZJDR-2014-09001芷江县政府2014年第13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ZJDR-2014-00013土桥乡政府2014年第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TQTR-2014-00002七、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实施已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实施程序、实施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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