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0)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对营运车辆实施监控管理,及时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具有行驶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下称GPS、GPRS)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精神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第一章GPS(含PGRS、下同)监控平台体系第二条公司GPS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一级监控平台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级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实行信息互通,联网使用管理。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GPS监控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于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控情况月报和月统计分析;第二章车辆安装GPS的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车台终端设备必须直接安装在电瓶上:㈠超长线路车辆(安装符合标准且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㈡运行三类以上班线车辆;㈢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的车辆;第三章平台监控人员的配备第五条平台监控员的设置:公司应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监控管理平台职责㈠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㈡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本企业营运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㈢指导和督促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企业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监控管理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㈣协同企业相关部门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的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州运管处和市、州级监控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第七条GPS监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㈠公司监控安全工作职责1、遵守GPS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记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和《GPS管理电话记录》等,对运行车辆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2、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所属三级平台对车辆的监控、管理情况。3、每月采撷一次监控数据,结合GPS运行中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在3日内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监控情况。(二)驾驶员岗位职责1、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通知公司联系运营商维修。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3、严格执行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信息。第五章GPS车载系统使用第九条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GPS车载终端的电路必须直接与车载电瓶连接,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第十条SIM卡是GPS车载系统信息传输载体,不得擅自取出或另作他用。第十一条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由专业结束人员保养和维修。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设备进水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设备和车辆。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出车前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正常工作。第十三条车辆营运途中,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第十四条驾驶员应正确使用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第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不得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显示屏。第十六条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驾驶员应在停车状态下操作。第六章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警示谈话记录中,必须重申GPS管理规定,并查看该车GPS是否在线,上趟次是否有违章,是否处理。安装GPRS的车辆,应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连接,方向是否正确。确因GPS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而运力又无法调剂的,经营企业应派管理人员跟车,否则,不准发车。第十八条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在车辆进站应班时,驾驶员应向监控中心发送一条定位信息。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通过GPS系统发送与安全运行无关的信息。第二十条车辆行驶中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信息时,为了安全,可由随车乘务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阅读,或者车辆行至停车区阅读。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提前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也会向驾驶员发送为了行驶安全要求降低车速的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速行驶。第二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可以根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抛锚或被抢劫),驾驶员应以手动或脚踏紧急报警器两秒钟,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会马上打开GPS车载系统的监听功能,如果遇抢劫情况时,驾驶员可有意含蓄地说一些车内的真实情况,以便监控中心通过监听车内的异常情况判断车辆的报警是否有误,从而在最短时间内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及时处置险情。第二十四条除了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时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发送紧急报警消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报。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在到达终点站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悉公司和监控中心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或保险/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第七章信息处理及上报第二十七条监控员对信息的处理:㈠对监控中心发布的信息:监控员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分类处理,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第二十八条日志、报表(月、年数据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㈠公司监控员每日必须认真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按照表格内容和要求详细记录。㈡公司监控员每日将监控违规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完结后及时将处理相关资料报公司监控中心;三报表基本内容包括:1.车台安装(新安装、下线更新),2.月平均在线台数,3.在线率,4.值班人员,5.不在线车辆(牌号、时间、原因),6.发送信息记录,7.其它情况(监控中发现的不属于违规情况、上月违章的处理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情况。四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八章车台维护报送制度第二十九条GPS监控系统的维护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护、定期检查,车台多次维护后仍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与GPS供应商协商处理。第三十条发现车台不定位,排除网络原因后,及时与GPS技术人员联系,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对报修后未及时维修的,要查明原由,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一条监控员对个别未定位异常车辆经多次“呼叫”仍不定位或信息不通,选择驾驶员未驾驶车辆时通过电话方式核实原因,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与专业维护人员联系,尽快使车辆的定位。第九章奖励及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平台监控员:平台监控人员在监控管理工作和驾驶员在服务中认真履行职责,遵章守纪,作出成绩的,作为年终先进评选的优先条件之一。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分公司应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中发生一下情况的,对分公司做如下处理:㈠单位违规处罚。出现以下问题,公司将视情对所属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停办业务等处理。1、不按规定配备专职GPS监控员的,给予1000元处罚2、监控平台脱岗,不在线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3、对驾驶员、监控人员违规不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4、不报送周报表和处理结果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5、监控人员监控不力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6、重要的监控信息未及时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7、不利于GPS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况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㈡GPS操作员违规处罚1、不按规定向车台发送相关信息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2、不按规定时间监控或GPS因故障不及时联系维修而影响车辆营运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一500元罚款。3、录入车辆基本情况不全,更新车辆二级维护、保险、分段限速不及时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4、填写的各种监控记录表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不及时报送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任人100元一500元的罚款。5、不按规定报告监控记录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内的罚款。重要的监控信息(如车辆不明原因不在线、盗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多次警告仍超速行驶等)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将根据带来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可并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㈢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的处罚1、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1条、第3条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处以800至2000元的罚款。2、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2条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3、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5条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㈣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的处罚1、超速行驶处罚规定:驾驶员应遵守车辆运行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设置限速规定,同时应遵守监控平台的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处理,有执法部门抄告的,同时接受执法部门处罚。⑴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1次的(以省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由分公司平台GPS监控人员(下同)对驾驶员予以1次短信提示,并做好记录。⑵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2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2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经核实系非漂移、误报原因造成的(下同),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谈话,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和驾驶员签字。⑶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3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当班驾驶员予以3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训诫,驾驶员作出书面检讨,罚款100元。⑷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4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4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1天、书面检讨、罚款200元的处理。⑸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5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5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2天、书面检讨、罚款3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1分的处理。⑹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不间断的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及时报告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电话警告驾驶员,直至车辆不再超速行驶。下趟次发班前,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3天以上、驾驶员安全会议上书面检讨、罚款300--5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2分的处理。⑺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10次以上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不间断的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及时报告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电话警告驾驶员,直至车辆不再超速行驶。并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作出下车学习7天、驾驶员安全会议上书面检讨、罚款300--500元、营运驾驶员月考核扣4分的处理。⑻一月累计发生3次日超速报警5次的和一月累计发生2次日超速报警10次以上的,由所属经营公司对驾驶员解聘,列入公司营运驾驶员“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公司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2、假报、
本文标题:(10)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595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