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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七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第八条扣划保障金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第九条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在支付完欠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第十条对于在建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可不再缴纳保障金。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项目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曾接到过欠薪投诉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针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一)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按单项工程缴纳或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二)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自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一年一次性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承接的所有市管工程项目不再缴纳保障金。具体标准为:1、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及其它建设单位200万元。2、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二、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规定执行。其中,按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退款时还须提供经市质监总站确认的该单位所有市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确认书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三、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一)按单项工程或按限额缴纳了保障金的单位,针对新的市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障金时,凡在此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二)享受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行为造成群访、集访、农民工闹事等不良事件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相应保障金按未减免前的标准的2-3倍进行追缴,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停工。(三)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的单位,除增加缴纳保障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四)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和摘牌。经市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企业在一年之内确无拖欠记录后,由市建委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四、其它(一)市建委(市清欠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企业台帐,并定期公布。(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地方法规)
本文标题: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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