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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实质内容:•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负责赔偿。•二.保险合同主体•1、当事人•(1)投保人•即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即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关系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保险人预先印制以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时使用的格式单证。–投保单是合同的内容之一,是提出要约的书面形式。•2.保险单——•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以证明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受保险合同约束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在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可能应赔偿)•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照保险价值分类•1、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适用:人身保险、文物古玩艺术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2、不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只约定保险金额,不约定保险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评估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举例: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不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万×80%=19.2万元•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合同。•超额部分一律无效•三、根据保险人的关系分类•1、共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未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2、重复保险合同•(1)定义•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公司之间是不知情的)•*(2)重复保险赔偿•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3)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健康保险、财产保险(补偿性的保险)•不适用:寿险、人身意外险(给付性的保险)•举例:重复保险的赔偿计算•某企业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因此:•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5×6÷(6+4)=3万元•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5×4÷(6+4)=2万元•四、根据强制程度不同的分类•1、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比如交强险。•自愿保险合同•投保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商业保险合同都是自愿保险合同。•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要约邀请(询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保险人在各种媒体上对某些险种发布商业广告•或者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派发保险宣传资料。•保险代理人向顾客推销保险等行为。•产品简介:现代女性,职场上争奇斗艳,生活中倾情创造。女儿、女友、妻子、母亲,您人生的每一个角色都需要健康来孕育精彩。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针对威胁女性健康的重大疾病、特殊手术提供保障,让您的生活更独立、更安全。•二、要约(发价):•1、概念•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请求的意思表示•反要约=讨价还价•2、要约的形式•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然后交给保险人的行为。•三、承诺(接受):•(1)含义:•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2)承诺的形式:•A、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字•B、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四、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成立:•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就成立•2、生效:•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1)附条件的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如缴保险费、体检合格等。•航空意外险,登机时生效。•(2)附期限的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这样,不需要体检的人身保险合同也这样。•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时是2008年3月18日,约定生效时间是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3月18日。•人身保险比较特殊,比如,约定生效时间是2008年3月18日,但是,同时又约定十天内去保险公司体检,体检合格才真正有效。•但是,从3月18日起至体检结果出来这一段时间,保单是否生效?体检合格生效,生效时间从3月18日起算,万一在此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究竟该如何办?•信诚保险的案例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一、变更的原因•1、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例如被保险人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时连同保险单一并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2、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例如保险标的在数量、品种上的增减、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船期、航程的变化,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变更等)。•二、变更的方式•1、协议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2、通知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通知保险人即可。•如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等•三、变更的形式要求•订立变更书面协议;•在原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履行•1.交纳保险费•——是获得保险赔偿的对价,一次交清,分期支付;2.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意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调查取证、勘验现场。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锅炉的例子4.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法》41条规定这一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保险人的履行1.给付(赔偿)保险金•(1)给付期限•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2)先行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额先行支付。差额待最后确定后支付。•(3)索赔时效(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请求权(除斥期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非人寿保险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4)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期赔付或给付保险金,除按期赔付或给付之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保险法24条)。•2.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秘密。•保险法32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的解除权•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例外•货运险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34条:海商法227条)。•二、保险人的解除权•(一)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1、一般情况•(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报保险事故。•2、财产保险•(1)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可以终止合同•(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反悔)•3、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010、4、11)•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3、因保险合同的解除•*****四、格式合同(条款)•*1、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请同学举例•*2、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请同学举例•(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手术签字•*4、争议解决•(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举例:买房送车库•钱款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举例:酒后驾车-----保险免责条款之一•(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举例:•A.装修合同。购买电器合同•B.汽车保险要求在发生事故之后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张三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李四为其59岁母亲王五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金额共计30万元,李四未对王五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王五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五不幸病逝,张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张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此案该如何处理?2007年11月2日,A投保100万元的意外保险,并当天交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载明从11月3日零时起保。11月4日,A因为车祸死亡,保单受益人B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本公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方可承保,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的拒赔的理由成立吗?•2007年2月周某投保车险,8月发生事故索赔,在领取赔款时,发现在条款规定之外又被扣了10%的免赔额。经查询,是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发文规定:对于实习驾驶证肇事者,在按责任扣除免赔的基础上加扣10%。然而,保险单上却没有该特别约定。周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归还应该赔偿的却被额外扣除的10%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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