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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学习案例及资料试题案例:城区苗匠3.18矿难3月18日18时,苗匠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矿主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导致21名矿工遇难。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犯罪嫌疑人潘完旦、王建军与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匠村委会签订了苗匠联办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在手续不全、安全设施和技术条件不具备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包工头组织打工人员非法违规生产,并千方百计逃避监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隐瞒事故不报,并剪断井口电缆,藏起风机,用铲车将绞车、电缆线等物掩埋,致使抢险救援工作拖后了44个小时以上。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技术分析报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线短路,引发局部瓦斯燃烧,有害气体导致矿工窒息死亡。遇难矿工为2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6.15万元。该矿在建设期间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超越规定范围在9#煤层共掘进巷道长度894.5米,违法开采出煤量7632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量39520吨,价值8694400元。晋城市政府决定,对无视专项整治要求,该停的未停,该关的未关,经整治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在非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实施关闭处罚,对所在县(市、区)和乡镇政府领导,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对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电力等部门相关责任人,一律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乡镇安监员和驻矿安监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潘完旦等1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毁灭伪造证据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罪行,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暂行规定》,组成了省、市、县三级院派员参加的调查组,迅速开展有关的调查工作。同日,晋城市检察院决定对该事故涉嫌的渎职犯罪以事立案。检察机关调查组经审查认为,姬建龙等7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该矿利用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立案侦查。27日上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苗匠煤矿“3.18”矿难瞒报事故责任人进行公开宣判,苗匠煤矿投资人王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获刑的还有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主任姬建龙等相关人员7人。至此,造成21名矿工死亡的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苗匠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投资人王建军、副矿长宋天炉购买炸药70箱计1680公斤、雷管400枚用来非法生产,案发后从井下查获炸药169.2公斤、雷管39枚。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该矿下达了停产(业)通知书。同年2月起,王建军等在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组织生产。2007年3月18日18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致井下21名矿工死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军、宋天炉、苗明庆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造成2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建军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苗明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宋天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潘完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赵永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小会、秦末顺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一)姬建龙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姬建龙,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姬建龙身为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停产待证矿苗匠联办煤矿,长时间采用独眼井方式实施的违法越层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燃烧事故发生,致21名井下矿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6.15万元,非法开采煤量7632吨,煤炭资源破坏总量39520吨,矿产资源破坏总额869.44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姬建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刘新元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刘新元,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新元在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被明令停产的整合待证矿苗匠联办煤矿,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18日期间,长期存在的非法生产、越层开采9号煤层行为,不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燃烧事故发生。刘新元任西街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分多次挪用公款总计11万元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新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陈会方玩忽职守案被告人陈会方,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副主任兼安检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陈会方身为晋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及安全检查站站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苗匠联办煤矿从2006年1月到2007年3月18日期间断续存在的违法生产和越层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导致“3.18”特大瓦斯事故发生。被告人陈会方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刘朝阳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刘朝阳,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西上庄安全监察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朝阳于2004年6月18日被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命为城区西上庄安监站站长,苗匠联办煤矿属其管辖范围。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苗匠联办煤矿下达了通知书,责令其从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准擅自组织生产,不准维修”并且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同年3月17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晋煤整合办核〔2006〕26号文件,确定苗匠联办煤矿为整合待证煤矿。而在此期间,苗匠联办煤矿一直断断续续偷偷组织进行非法生产,特别是2007年元月以后,该煤矿更是在安全出口越界开采直至“3.18”事故发生。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刘朝阳虽然多次带人对该煤矿进行检查,却始终未能发现该煤矿偷偷进行非法生产的情况。2006年12月和2007年3月,驻矿安监员李林屯曾两次电话告知其该矿偷偷生产的情况,但被告人刘朝阳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朝阳再次带人到苗匠联办煤矿进行检查,却仍未发现该煤矿偷偷生产的事实,从而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两天后,“3.18”事故发生。被告人刘朝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宋歧屯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宋歧屯,男,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宋歧屯在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明知苗匠联办煤矿属整合待证矿不得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宋歧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宋复马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宋复马,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晋城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7年4月4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4月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宋复马在任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矿业秩序整顿检查组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明知苗匠联办煤矿属整合待证矿不得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安全出口从事违法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3.18”事故的发生。宋复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学习资料:1、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是什么?答:a、瓦斯浓度在5%---16%;b、氧气浓度在12%以上;c、高温火源650℃---750℃。2、“一炮三检”制度?答:“一炮三检”制度是要求放炮工在井下爆破工艺过程中的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必须分别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有无瓦斯积聚。只有在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准许进行装药爆破。3、“一通三防”的含义?答:“一通”指通风,“三防”指防尘、防火、防瓦斯。4、矿工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积极抢救、及时报警、妥善避灾、安全撤离。6、安装局部通风机要做到:①、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②、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③、要挂牌管理。7、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①、对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②、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③、一台局部通风机原则上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使用。④、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时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要使用大小头连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不得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⑤、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⑥、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⑦、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高突工作面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8、串联通风的危害是:一是:串联通风的风阻力等于串联巷道风阻之和,风量不变,因而增加通风难度和通风阻力。二是:被串联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增加。三是:一旦前一个工作面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直接危害被串工作面、扩大灾害范围。9、掘进巷道贯通的要求:①、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②、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③、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④、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10、瓦斯检查制度。答:每一矿井必须严格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11、瓦斯检查汇报制度。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有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
本文标题:“一通三防”学习案例及资料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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