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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城区、法治城区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X市办发〔201X〕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推动新时代全区高质量转型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按照组织领导体系健全完善、源头治理防线全面形成、依法化解纠纷成为社会共识、调解组织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多元化解协调联动作用发挥的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在区以下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我区工作基础,确定“一年架梁立柱、形成格局,两年基本完成、初见成效,三年再上台阶、规范运转”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三、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推进本辖区、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也要健全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有关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在区领导组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信访部门要肩负起重要责任。区法院要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区检察院要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区公安分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处工作。区司法局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区信访局要坚持依法受理、诉访分离的原则,完善与司法机关、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积极推进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3、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区人社局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区卫计局要完善医院院内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区国土分局要依托综治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区农委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区工商分局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区民政局要加强社区服务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村(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区住建局要依托综治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区环保局要依托综治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金融系统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区铁路护路办要加强路地联防,强化综合治理,深入做好涉及铁路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给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4、支持和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区总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团区委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区妇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妇女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群团、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群团和社会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保险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加快推广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业损害责任险等险种,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服务和经济补偿功能,为化解矛盾纠纷开辟新途径。四、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5、发挥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枢纽平台作用。结合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推进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在组织架构、功能定位、工作流程等方面实现与同级综治中心的有效对接。区调解中心依托区综治中心建立,由司法局派驻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镇(街道)调解中心依托镇(街道)司法所、综治中心、信访办建立或独立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区调解中心聘用5名以上专职调解员,镇(街道)调解中心聘用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调解员采取公开招聘、选任、机关干部下派、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设置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解决。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或综治办、警务室等建立,按规定配强配齐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枢纽平台作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分流指派、对接联动、督促检查等重要措施,积极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完善五调对接联动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诉调、检调、警调、政调、访调等五调对接联动平台建设,完善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促进多元化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诉调对接:区法院要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辅助人员或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大力推广基层巡回法庭制度,直接到农村、社区、企业等矛盾纠纷发生地就地受理、调解或开庭审理,也可邀请村(社区)调解组织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检调对接:区检察院要健全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警调对接:区公安分局要会同区司法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就地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以通过综治中心或调解中心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政调对接:区级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本部门行政事务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明确承办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报区级调解中心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政府法制办或者调解中心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访调对接:在区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室,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对适合调解的初信初访事项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区级调解中心分流到相关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处解决。7、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征地拆迁、村矿矛盾、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社会组织、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其他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等资源,建立规范实体化工作运行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8、推行“互联网+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不断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加强矛盾调处模块应用,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学习借鉴“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积极探索利用微信、微博等开展在线调解、在线协商谈判、在线咨询以及在线督导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五、拓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9、深化人民调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按照“六统一”(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要求,以巩固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重点,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构建遍布城乡、覆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紧跟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及时调整充实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人员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治性、群众性和民间性。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思路方法创新,健全完善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不断提高调解水平,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0、健全行政调解。要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职责,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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