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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发布日期:2017-05-12访问次数:12396字号:[大中小]--------------------------------------------------------------------------------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CodefordesignofarchivesbuildingsJGJ25-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3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1总则1.0.1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1.0.3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4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1.0.5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1.0.6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档案馆archives集中管理特定范围档案的专门机构。2.0.2中央级档案馆nationalarchives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以及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2.0.3档案库区areaofrepository档案库及为其服务的更衣室、缓冲间和交通通道占用区域的总称。2.0.4馆区archivesarea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2.0.5档案库archivalrepository收藏档案的专门用房。2.0.6对外服务用房openingareasforpublic档案馆中对公众开放的用房,包含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等。2.0.7利用者user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2.0.8缓冲间bufferroom在进入档案库区或档案库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2.0.9封闭外廊closedcorridor为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2.0.10档案装具archivescontainer用于存放档案的器具,包括档案柜、档案架、密集架等。2.0.11主通道mainpassageway档案库内的主要交通、运输通道。2.0.12密集架compactshelving为节省空间而设计的可沿轨道水平移动的活动存储装置。2.0.13消毒室disinfectionroom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2.0.14珍贵档案preciousarchives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价值的、不可替代的、年代久远的档案。2.0.15特藏库repositoryforpreciousarchives存放珍贵档案的高标准的档案库。2.0.16母片库repositoryformaster专门存放缩微母片的档案库。3基地和总平面3.0.1档案馆基地选址应纳入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3.0.2档案馆的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远离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污染源;3应选择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较完备的地段;4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3.0.3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确需与其他工程合建时,应自成体系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总平面布置宜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3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5基地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4.1.2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各类用房,并应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内外相互联系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各类用房之间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4.1.3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4.1.4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4.1.5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4.2档案库4.2.1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4.2.2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4.2.3档案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洁紧凑。4.2.4档案库区或档案库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4.2.5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4.2.6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4.2.7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4.2.8档案库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档案装具间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4.2.9档案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2两行档案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3档案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4档案装具背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10m。4.2.10档案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五节档案柜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2.70延长米;2当采用双面档案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3.30延长米;3当采用密集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7.20延长米。4.2.11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4.2.12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巳楼地面有高差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4.2.13母片库不应设外窗。4.2.14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特藏库。4.3对外服务用房4.3.1对外服务用房可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等)、展览厅、报告厅、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饮水处、公共卫生间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可合并设置。4.3.2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2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3室内应能自然通风;4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若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5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6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4.3.3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m2下列规定:1应避免阳光直射;2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3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4.4.1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音像档案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4.4.2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应设空调;2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4.3接收档案用房可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等组成。4.4.4消毒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2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3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4消毒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4.4.5整理编日用房可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4.4.6保护技术用房可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等组成。4.4.7裱糊修复室内应设电热装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4.8装订室内应设摆放裁纸设备、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4.4.9翻拍洗印用房应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4.4.10缩微技术用房可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缩微技术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及空气污染源。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强反射材料。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面、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有满足冲洗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的设施设备;冲洗池污水应单独集中处理。4.4.11音像档案技术用房可由音像档案技术处理室、编辑室等组成。4.4.12信息化技术用房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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