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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奇智不正当竞争案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从2004年至今,互联网领域中各大公司之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屡见不鲜。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呈现出如下趋势。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由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率在2011年达到了最高峰,在2011年中一共发生了19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从2004年至今,其中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按照其发生时间列举如下:1、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2、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4、3Q战争——国内两大客户端软件商奇虎360和腾讯之间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了一系列的互联网之战。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败诉,并判罚其在腾讯网首页向360公司公开道歉7天的处罚(2010年)。5、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11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5、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2013年)。6、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7、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以上案例中,3Q大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从2010年开始一直纠缠至今。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案的记录,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201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研究。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案例介绍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例如计案例介绍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试’、……等9项功能。案例介绍案例介绍除此之外,扣扣保镖所具有的隐藏功能针对性极强并具有:(1)在不被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流氓软件特征。(2)绕开用户控制隐蔽触发的后门功能特性。(3)注入其他进程,修改其正常功能运行方式的外挂特征。而这些技术手段通常只在木马、后门、病毒这类恶意软件上见到,在一款‘以安全为名’的软件上出现并针对正常软件使用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01号《公证书》、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有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以及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银专咨报字[2012]第0114号《资产损失咨询报告书》所提供的不同意见,可以得出的统一结论是被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案例介绍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带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驳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例分析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本案例中,腾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奇虎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奇智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都是中国互联网领域最辉煌的时代成长并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巨头,很显然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法人组织。(二)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用了诸如违反“商业道德”、“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语言,这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商业道德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方利益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环境条件,以违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但是道德标准不可能及时地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案例分析变化多样,正因为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本案中,将商业的道德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中所列举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本案的具体情况似乎都不能确切地被放入到其中的某一项当中,但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近些年才愈演愈烈,法律具有时空局限性,无法跟随实际情况而随时变化。本案的判决也显示出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案例分析(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在本案当中,从原告利益的角度看来,奇虎、奇智公司所开发、发行的“扣扣保镖”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与此同时,“扣扣保镖”软件业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且“扣扣保镖”本身也有其隐藏的四个程序,该程序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和计算机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其行为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法律必须站在维持秩序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上部分是从学理角度的分析,以下部分是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做的简要分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认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域。另外,根据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和产品;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本文标题: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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