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大连理工大学-黄飞雪)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票据法第三节汇票第四节本票第五节支票KeyWords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概念: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的票据。票据流通的形式1(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采用这种转让方式的证券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二)交付转让: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准流通的券或半流通证券。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三)流通转让: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等。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是继承转让人(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故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上的争执。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2(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设权性(righttobepaid)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二)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三)要式性(requisiteinform)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四)可追索性(Recoursement)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五)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4、融资功能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节票据法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票据法的含义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票据法调整的对象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parties)由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一)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二)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三)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国际票据法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中国票据法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正,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节汇票第三章第三节汇票汇票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第三章第三节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首先,是出票人,一般说即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发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其次,是受票人,通常是进口方(或进口方的往来银行),他是在取得进口商品和劳务的同时或稍后接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再次,是收款人,收款人可能是出票人本人即出口方本人,也可能是出口方的开户往来银行。第三章第三节汇票汇票的内容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按照其性质和重要性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相对必要记载项目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第三章第三节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Dateofissue)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oftheDrawer)第三章第三节汇票相对必要记载项目1.出票地点(PlaceofIssue)2.付款地点(PlaceofPayment)3.付款日期第三章第三节汇票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1、2、“付一不付二”条款3、担当付款人(Persondesignatedaspayer)和预备付款人(Refereeincaseofneed)4、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foracceptancerequired)和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prohibited)5、“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和“免于追索”等第三章第三节汇票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按如何取得汇票和以何种身份持有汇票的情况,持票人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普通持票人所谓普通持票人,指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二)付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表明汇票并非白来的,是付出了对价而持有的。(三)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bonafideholder)第三章第三节汇票汇票的种类(一)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二)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四)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五)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六)1、根据货币种类,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2、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第三章第三节汇票汇票的贴现贴现是在远期汇票已被承兑但尚未到付款期,按照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一张远期汇票经受票人(即付款人)承兑后通常要返回给持票人,持票人等到汇票付款到期日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如果持票人想在到期日前提前得到这笔款项,可以持票到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融资机构,从汇票票面金额中扣去按当时的贴现率和贴现期计算的贴现息后,把余额悉数付给远期汇票的贴现实际上是票据的买卖,是持票人为了提前兑现把远期汇票打折扣后卖给银行,由贴现银行打折扣买入。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四节本票第三章第四节本票本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我国《票据法》认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我国的票据法中实际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第三章第四节本票本票的特点(一)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二)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三)本票不必办理承兑。(四)本票只有一张。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1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所以制票人向收款人承诺自己付款,它是承诺式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2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PromissoryNote)英文直译为“承诺券”,它包含着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BillofExchange)英文直译为“汇兑票”,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4.承兑等项不同。本票不需:(1)提示
本文标题: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大连理工大学-黄飞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637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