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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制度奇台县第七中学工会委员会二0一四年九月2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教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教育教学,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在实行学校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教学活动的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学校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教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学校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3表教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学校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老教师、少数民族教师、服务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学校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条教职工代表按部室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学校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教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教职工作。三、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校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学校工会4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学校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十七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二、收集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章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十八条部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5第十九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教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工作职责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加强民主管理,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3、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教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教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4、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5、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发明创造活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生产积极性。6、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教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及教职工学习调研疗养工作。7、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做到组织体系网络化,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及调转工作。8、建立健全各级女教职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教职工的“四期”保护,发挥女教职工的半边天作用,促进生产发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9、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的文娱体育活6动,活跃学校文化生活,努力增强学校的凝聚力。10、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按时上交工会经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预算,合理支出,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作。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第三条申请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第五条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第六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第七条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第八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第九条为及时掌握学校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学校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7数字真实可靠。第十条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教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第十二条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第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8工会主席工作职责1、在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学校生产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工会的各项活动。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发扬民主、集思广义,把工会办成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教职工安定团结的教职工之家。4、支持学校行政的工作,参加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5、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各项工作。6、注意倾听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反映、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协助学校行政搞好教职工的生活福利。7、组织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8、负责工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政治学习、评先、评奖工作。9、协助女教职工委员会做好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10、协助学校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的工作。11、审批工会活动经费。12、及时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9工会教职工教学竞赛工作制度1、由党政工领导和单位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竞赛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吸收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竞赛日常组织工作由工会负责。2、根据学校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竞赛方案,竞赛细则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3、竞赛形式可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共同要求是: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突出创新性、实效性,能够调动广大教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教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切忌一刀切,搞成死板的模式。4、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奖励竞赛优胜单位或个人。5、竞赛结束后,由工会负责总结竞赛的成果和经验,找出竞赛的差距和教训,使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达到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的目的。10教职工慰问工作制度一、平时对伤、病、残教职工慰问的范围:1、因工伤住院的教职工;2、因病连续住院治疗的教职工。二、节日慰问的时间范围:1、慰问时间:每年春节期间,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慰问。2、慰问范围:(1)省、部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2)一线教学岗位的生产人员;(3)特困教职工、学校部分困难教职工家庭;(4)因工死亡教职工的遗属;(5)部分离退休老干部。三、慰问的原则和标准:1、慰问看望患病的教职工是组织的关怀,应由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代表组织看望,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公款慰问教职工。2、购买慰问品的发票必须有税务印章,符合标准,发票的背面说明看望的教职工姓名,由经办人、工会主席签字,经校财务公开小组同意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室报销。3、平时慰问品购买标准执行学校工会有关标准,每人50-200元,节日慰问品根据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4、对患病住院7天以上教职工的慰问,同一教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问。11教职工外出学习调研疗养制度一、教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范围和条件:执行集团学校工会有关规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习调研疗养待遇:1、记大过处分未满一年者;2、解除拘留和劳动教养未满一年者;3、受留厂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之内者;4、不是工会会员者;5、患有重病、神经病、心血管病、脑血管病、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外出学习调研疗养者。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调研疗养:1、集团学校劳动模范、学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学校先进个人;2、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生产骨干;3、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四、教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审批手续1、参加学习调研疗养教职工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2、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推荐,学校工会审核。3、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学习调研疗养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由学校工会统筹安排。4、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教职工在学校工会办理学习调研疗养手续,按规定路线集体准时到接待单位报到。参加学习调研疗养教职工要服从团队临时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学习调研疗养纪律,注意安全,携带好身份证、车船(飞机)票据等必备用品,防止丢失等意外事故发生。5、凡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教职工返回后,要及时向工会汇报,并及时到学校工会办理签字报销手续。12工会法律工作制度一、学校工会为基层工会及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工会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二、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涉及工会的法律咨询。三、草拟或审查工会组织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参加缔结集体合同。四、以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身份参加诉讼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帮助或代理会员书写诉讼文书。五、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对工会组织和会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3工会文体工作制度一、教职工文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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