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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及法律文书制作———肃州分局法制大队编2014年5月近期,省厅在执法检查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分局部分所队刑事案卷进行抽查,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分局刑事案卷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此次培训。前言省厅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督察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撤案不及时,王峰涉嫌盗窃案,肃州区检察院2014年4月12日建议撤销案件,该局至今未撤销;张佳婧盗窃案,肃州区检察院2014年3月24日建议撤销案件,该局至今未撤销。二是保证金收取不规范,张胜荣、赵勇、罗成非法拘禁案,2013年8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卷内无取保候审通知书、银行收取保证金回执、交款凭证,只有该局财务收据,执行回执没有送达。三是证据来源不清,焦健合同诈骗案,案卷内证据来源不清;四是案卷不规范,缺相关法律文书,顾建斌涉嫌强奸案,案卷内无未成年监护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传唤嫌疑人顾建斌时无传唤证。顾建斌涉嫌强奸案拘留24小时未在看守所进行询问,法律文书格式错误(提请逮捕书落款加盖局长印章);受立案无告知通知书;朱钰涉嫌盗窃案鉴定意见未通知当事人。2、经济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受理案件未告知报案人、初查超期、银行出据的催要证明没有证据来源,仅是一张情况说明,没有银行印章,证据材料不完善。3、交管部门办理存在的问题:存在受案未依法审批和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宋有勤酒后驾驶案受案登记表无领导审批意见;于永军醉酒驾驶案传唤证只有被传唤人签字,无日期。4、禁毒部门办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所抽取案件均存在证据固定不牢问题。二是对扣押的毒品未进行封存拍照,嫌疑人签字、捺印确认。三是所抽取办理案件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全部不符合延长至30日规定。四是办理案件中,涉嫌吸毒人员没有行政处罚结果。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一、受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一)、接受案件的程序1、接受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2、接受证据,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告知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4、制作询问笔录。(二)受案登记表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1、填写要求“案件来源”:由受案民警根据实际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报案时间”: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人”: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接报民警”:接受报案人员的姓名。“移送单位”: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简要案情”: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受案意见”: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由受案民警选择以下几种意见:(1)、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2)、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XXX处理;(3)、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4)、“其他”情形的,应当注明具体情况。“受案审批”: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调查处理””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受案登记表左上角需加盖受案单位公章。2、注意事项:1、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2、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3、网上办案时简要案情不能直接从接处警中粘贴、复制,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二、立案立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发现)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自首等)立案的条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相关受案材料经报分管局长批准(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并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对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本单位管辖。案件名称1、立案时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张三盗窃案”;2、立案时犯罪嫌疑人不明,但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以被害人或单位名称加案件性质作为案件名称,如“李四被盗窃案”;立案后的告知对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立案情况,制作《立案告知书》,不能当面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立案审查后的几种处理情况一、立案(略)二、不予立案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相关受案材料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严禁未经审查,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三、移送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经报分管局长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四、转为行政处理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制作不予立案报告应当注意:不予立案报告书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制作,应当符合不予立案条件,包括三种情形:1、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证据收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侦查取证阶段证据的收集、保全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而且明确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定案的最根本要求,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侦查取证要查证属实,相关证据要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体系。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侦查人员还要出庭说明情况。证据的证明力将成为我们侦查取证阶段取证的工作重点。在整个案件来说,侦查取证阶段的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了,它直接决定整个案件的质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该规定,简便了公安机关接受证据的手续,现已普遍使用。但目前案件中,存在没制作、制作不规范、没正确使用或滥用等情况。正确制作和使用接受证据清单一、接受证据清单的使用情形1、时间:在接受案件环节(即立案前)。立案后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使用扣押或者调取手续。2、对象: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提供的物品和文件等,未判明是否与案件有关。3、效力:由上述人员主动提供,不具有强制性。已经接受的证据在立案后不需要转办扣押或调取。4、形式:提供人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二、注意事项:1、确定提供证据的人的身份。多数是被害人、证人,包括自动投案人的嫌疑人;对其他人,如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身份材料、病历等,不适宜使用,如果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定案有影响,应制作笔录反映证据来源,由提供人在提供的证据上注明:“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如是复印件)”并由提供人签名。2、接受证据清单内容应与提供证据人的笔录相结合,特别是对一些重要证据,要在提供证据人的笔录中反映证据有关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录音、录像,使证据的来源清晰、合法,规范,同时显示接受证据的客观性,增强证明效力。3、对抓获的嫌疑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涉案书证、赃款赃物或作案工具等,应予以扣押,完善呈批手续,制作扣押清单,而不适宜使用接受证据清单。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的物证,则应使用搜查程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搜查证、配合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使用。4、清单的填写要求参照《扣押清单》,应详细登记接受的各种证据材料,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内容,签名栏应由提交人、保管人、办案人亲笔签写,办案单位加盖公章。不漏项,不漏填。刑事扣押一、扣押使用的情形办理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财物,制作扣押清单:(一)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收集到的证据;(三)勘验与犯罪有关场所时发现的与犯罪有关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四)安全检查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五)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二、扣押程序1、决定扣押。一般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勘查或搜查中可以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现场笔录。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3、见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特别提醒: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均有见证人,应为同一名见证人,并不能空缺。4、交付文书。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三、适用条件(一)一般扣押程序对财物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以及非搜查、现场勘查的一般侦查过程扣押,这两种情形都应当经过:内部批准呈请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的相片。一般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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