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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11〕18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各部门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的具体程序。(市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卫生局、金融办、法制办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市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铁路、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方案中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铁建办、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城乡建委、住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科技局、旅游局、国资委、金融办负责)3.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自治区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每年组织举办2次以上市级项目招商会或投资洽谈会。(市投资促进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信委、商务局、粮食局、工商联负责)4.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每年筛选一批项目报送给自治区主管部门,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运营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竞标。(市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力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科技局、旅游局、国资委负责)5.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大力推行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投资、运营、作业主体的公开招标制度。对于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性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项目,可以采取BOT、BT、公私合营或其他融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对于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公共产品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园林局负责)6.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的一定盈利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和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对于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资委、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7.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配合自治区修改完善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竞价、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资产剥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清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市国资委、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8.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生产领域的前提下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词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词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市工商局负责)(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每年收集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向自治区申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工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财政局负责)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每年至少帮助1家民营企业申请广西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帮助1家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市工商局、科技局负责)(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1.建立全市银企合作机制,每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对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市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负责)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2011年筛选3—5家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养对象,并推荐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上市民营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民营企业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市金融办、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驻邕的股份制银行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宾阳、横县等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市金融办负责)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失信主体惩戒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设全市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市信用办、工商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2.积极申请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要积极组织本市民营企业申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争取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负责)3.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本市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本市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1.根据自治区部署,对民营企业的用地按以下政策提供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1)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1.执行自治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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