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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赵新立第一章侦查和侦查学基本原理•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1、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与刑事侦查、犯罪侦查: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只能是对犯罪的侦查,其指向的对象是刑法的各类犯罪,是特定的、唯一的。三者之间无实质意义的区别。•侦查的英文对应词:criminalinvestigation侦查与侦察•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六种:•一是认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军事术语,所以应统一使用侦查;•二是认为侦查机关公开的活动是侦查,秘密的则称之为侦察;•三是认为侦查只是指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几种专门调查性措施,而侦察则不仅包括这些,还包括侦查机构自行制定的各种侦查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调查工作或秘密手段;•四是认为侦察仅指从事与秘密手段有关的侦查业务,而侦查则适用于所有情况;•五是认为两者在法律依据、行为性质、活动领域、所获材料的意义、行使主体、法律监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在决定使用哪个术语时应从上述诸方面具体分析;•六是认为两者在侦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区别,其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统一的弃一留一。评价:侦查与侦察之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之争,权力之争。应规范地统一使用侦查二字。•在刑诉法有关侦查的界定中,既没有把侦查划分为公开的侦查和秘密的侦查两种范畴,也没有强调不同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有不同的含义。因此,把两者对立,或者把“侦查”人为地划分为“公开的侦查”和“秘密的侦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是同等的。•2、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侦查活动:法律授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为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工作。•侦查活动的内涵:•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策略和方法。•二、侦查学的结构体系•1、早期侦查学的结构•策略方法和物证技术方法•前苏联的发展:•包括了侦破方法,形成“三块体系”:设备、手段和方法。即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侦查技术:指侦查活动中用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各种专门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范围广泛,按照专业划分,可分为:•痕迹检验技术,笔迹检验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生物检验技术,声纹检验技术,警犬鉴别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照相、录像技术,刑事档案技术,电子侦查技术等。•物证技术:•是指为了发现、记录、固定、提取、检验和鉴定案件中的物证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方法的总称。•根据检验的对象,可将其分为形象痕迹的检验技术、枪弹痕迹的检验技术、笔迹检验技术、伪造文书检验技术、指纹登记技术、外貌识别技术、照片鉴定技术等。•2、欧美•美国和西欧国家以Criminalistics命名的著述论述都是刑事技术或物证技术方法的内容,被定义为“运用于侦查领域的各门科学知识的总称”,归属于法庭科学的范畴,但更多地具有技术性学科的属性。•可以认为是“三I”内容:information(信息、情报)、interrogation(询问、讯问)、instrumentation(技术方法、仪器操作)。•社会调查型与技术鉴定型•3、我国•过去“三块体系”,即侦查技术(仅限同一认定)、侦查措施、侦察方法。80年代后期,教育部调整,刑事技术归入“物证技术学”,成为一门新的学科。•现在:(1)侦查学总论。包括侦查学学科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和侦查的基本问题。后者又包括三部分:侦查的基本原理(如概念、性质、功能、价值)、侦查的基本措施、侦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2)侦查学分论:(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各类犯罪的侦查方法;复合型犯罪的侦查方法。•三、学科性质•西方国家,由于侦查不被视为一门专门的科学,故学科性质无从谈起。其物证技术学归属法庭科学。•在我国,侦查学归属法学,一般认为是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之一。•四、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同一认定理论•(一)侦查学认识论•1、犯罪的可知性(指犯罪行为可以揭示)•(1)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决定了犯罪的可知性;•(2)刑事犯罪的特殊本质决定了犯罪的可知性;•(3)揭示犯罪的侦查主体的条件和多功能的认识手段决定了犯罪的可知性。•2、侦查认识活动的基本特点•(1)侦查认识活动的特定性(对象、过程、目的都具有特定性、);•(2)侦查认识活动的逆向性;(关于顺向思维和逆向思维)•(3)侦查认识活动的多维性(多线、多方位、多角度、综合性思维);如现场上一具尸体的死亡分析•(4)侦查认识活动的模糊性;被动的模糊思维与主动的模糊思维•(二)同一认定理论•1、概念•“同一”,指特定的客体物自身与自身的等同,即是物的自身同一。•客体物是指外界事物,指一定的人或物。•同一和相同或相似不是一个概念,在认定客体物同一时,实际上只有一个客体物,即这个客体物自己与自己同一,在认定客体物不同一时,实际上有两个客体物。•同一认定:•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物某些特征的人,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指客体物自身形成的痕迹或以技术加工制成的复制品)的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同一整体物所作出的判断。•2、同一认定理论中的其它基本概念•被寻找客体物(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指第一次在现场上出现后又离开不见的客体物,是侦查人员所要寻找的)。•受审查客体物(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怀疑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是正在寻找、需要审查的客体物)。•被认定同一客体物(指需要解决是否同一或是否原属同一整体的两个先后出现的客体物,包括被寻找客体物和受审查客体物)。•检材(多数情况下是被寻找客体物的反映形象)。•样本(多数情况下是受审查客体物的反映形象)。•供认定同一客体物(进行同一认定时所利用的物,包括检材和样本)。•3、同一认定的形式•(1)ABA’C•ABA'C=?∽反映反映似相A:被寻找客体物A’:受审查客体物B:检材C:样本A与B的关系是反映与被反映,通过B可以了解A的特征;A’与C的关系也是反映与被反映,通过C可了解A’的特征;B同C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它们是在不同条件下形成的;若鉴定人作出肯定同一认定结论,则A与A’就是同一关系,反之就是并列关系。•(2)ABA’AB=?A’B为现场上发现的客体物的断离部分,A为客体物的另一部分(被寻找客体)。B、A互为特征反映体,通过一方可以了解另一方的特征,两者关系是原属同一整体的两个断离部分。A’是受审查客体物,它和B的关系要通过研究它们各自的特征并加以比对后才能决定。如果彼此特征吻合,证明A和A’原属同一整体,A就是A’;反之,证明A和A’不属于同一整体,A不是A’。•4、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1)客体物的物质性与反映性•客体物的物质性,指客观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客观的物质结果,任何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运动形态与周围的物体发生相互作用,使客体物的物质形态发生一定变化,产生一定的客观反映。•反映性是指客体物反映出的一定的形态特征能够为人们认识所感知,即客体物的特征能在其它客体物上借助一定条件予以再现的属性。•(2)客体物特征的共同性和客体物本质的特殊性•共同性是指各种客体物所具有的共同点和共同要素,共同性是事物分类的基础。特殊性是指每个特定的客体物所独具的特性,是客体物的特殊点和个别要素。•(3)客体物的可变性和稳定性•客体物的相对稳定性是对客体物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条件。•5、同一认定的类型•(1)从进行同一认定的主体看,分为鉴定型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鉴定型是指鉴定人根据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决定和聘请而进行的同一认定。•非鉴定型同一认定,是由对被寻找客体物的外表特征有所了解的犯罪知情人、被害人等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进行的同一认定。•(2)从被认定同一客体物看,可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场所同一认定。•人身同一认定按具体的被认定同一客体物的不同,分为指纹同一认定、脚纹同一认定、人体外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动作习惯同一认定。•人身同一认定,除动作习惯同一认定外,都是根据人身机体某一部分的反映形象来进行的。•对尸体的同一认定也是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可以按具体被认定同一物体是否断离,分为完整物同一认定和断离物同一认定。•根据物体的断离方式不同,可分为断裂物同一认定和分离物同一认定。•(3)以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根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的动作习惯进行的同一认定、根据客体物的物质成分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根据客体物的时空位置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根据客体物的气味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等。•形象特征是指客体物的外表结构、形状、图案、花纹颜色等方面的特征,根据客体物的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是最主要的同一认定形式。•人的动作习惯特征可分为三种:生理活动习惯特征(如声纹鉴定和步法鉴定)、心理活动习惯特征(如利用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来对其进行同一认定)和特殊的技能习惯特征(如笔迹鉴定、编织、雕刻、剪裁技能习惯鉴定)。•(4)根据同一认定的结论,可分为肯定性和否定性同一认定。•根据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同一认定又可分为确定性和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又称推测性同一认定)。•6、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一般步骤、方法•(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件情况、查验送交检验的材料、了解鉴定要求、准备必要的器材。•(2)分别检验•任务是要研究被寻找客体物和受审理客体物各自的特征,以便为下一阶段的比较检验提供良好的条件。•(3)比较检验•对被寻找客体物和受审理客体物的特性进行研究和比对,以确定两个客体物特性之间有哪些相同,有哪些不同。•(4)综合评断•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号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并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是否同一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5)制作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包括送检事项、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分。五、侦查学的学科历史(一)侦查学的萌芽•1、人体测量法•创始人法国人阿尔方斯贝蒂隆,认为对于不同的人,身体的某些部位的大小、长短可能会一样,但四五个部分的尺码都一样是不能的。参考比利时天文学家凯特勒创立的定律,认为世界上没有身体各部分尺寸都相同的两个人,统计发现每个部位尺寸相同的可能性为4:1。贝蒂隆认为如果再增加一项,等同的几率就降到16:1。若进行14个项目的测量,那么,找到14个项目都一样的人的几率是286435456:1。•该鉴定方法被人称为贝蒂隆法则,被誉为“十九世纪警务中最伟大的发明”。1914年人体测量法被指纹鉴定法作为公认的国际鉴定方法所取代。•2、指纹鉴定法•是与人体测量法同时代出现的人身识别方法,其形成过程凝聚了世界上不同国度众多研究者的智慧和汗水。•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将手指的纹印叫“质剂”,到了唐代,被称为“画纸券”的按手印方法成了民间表示契约关系的信用方法。•世界上第一个作出皮肤乳突线花纹具有稳定性结论的人是英国人威廉赫谢尔。•在指纹鉴定法创立过程中,弗朗西斯高尔顿、胡安符采蒂奇、爱德华亨利是值得一提的。•1892年英国人高尔顿写成了《指纹》这部经典性著作,详细地阐述了其指纹理论和鉴定方法,曾在英国得到短期采用。符采蒂奇是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警察局的警官,出版有《人体测量法与指纹法概论》、《同一认定方法》、《比较指纹学》,阿根廷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在警察部门单用指纹鉴定法作为鉴别方法的国家。英国人亨利解决了指纹的分类和查找的方法,并创立了十指指纹档案,亨利指纹鉴定法迅速普及。•1905年3月27日在伦敦发生的凶杀案——斯特拉顿案,在此案件中,指纹鉴定法结论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第一次得到了确认。•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指纹档案管理方式不同,导致了指纹分类的差异。•按我国统一的十指纹分析法,以花纹中心单一纹线、“系统”和“三角”的数目,分为三类九种:弓型(弧形、帐形)、箕型(正箕、反箕)、斗型(环形斗、螺形斗、囊形斗、双箕斗、杂形斗)。•指纹种类特征•3、笔迹鉴定法•我国的笔迹鉴定可以追溯至三国时期,但是科学系统的笔迹鉴定方法却产生在西方。•笔迹学领域影响较大的4个流派:•(1)笔相学派•笔迹鉴定中最为古老的流派
本文标题: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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