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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产品和产品质量•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质量的概念及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的,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商品社会中用于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即商品。•特点:1.经济性2.法律标志产品质量的概念及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的概念:•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要素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产品质量问题:1.产品不适用2.产品不安全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总称。•性质:产品质量的基本法•特点:1.治理综合化2.管理系统化3.功能社会化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客体范围•调整对象: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2.客体:例外的有: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初级产品。3.关系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企业监督:劳动者自检、生产过程互检、专职检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新闻媒介监督•国家监督:专职监督、综合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概念:•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的包装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述•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述•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责任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生的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原因,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质量责任则还有其他责任者。•责任发生阶段不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而质量责任,发生于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人以环节。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对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不同理解。•适应过错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制原则的条件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处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严格责任原则应用中的问题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处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文标题:大学经济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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