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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第十二条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立项;(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三)确定审计组;(四)制发审计通知书。第十三条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第十四条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二)审计对象;(三)审计范围;(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第十五条确定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第十六条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第十七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员并告知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二)开展审前调查;(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四)现场审计取证;(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六)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七)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第二十一条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企业内管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述职。第二十二条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紧急程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关联方关系等;(二)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外汇、贸易等惯例的要求及执行情况;(五)所在企业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七)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八)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九)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二)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四)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五)预定审计工作起讫日期;(六)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九)编制单位、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第二十六条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二十八条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第三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五)索引号、所附审
本文标题:《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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