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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第四章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2006-2007年度复印纸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LCZ2006009)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我公司保证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服务等)负责,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报请各级采购办并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级供应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丽水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ISO9000体系认证等),符合国家环境认证(3C认证等)的产品。四、我公司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以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作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的价格。不以市场价格变化等理由擅自提高价格。五、我公司保证在协议期间,免费送货上门。确定本项目总协调人,专门负责本项目采购事宜。六、我公司保证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各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各级采购办及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七、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八、我公司知道我们对丽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九、贵方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丽水政府采购招标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邮编:电话:日期: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五章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格式采购编号:甲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为(货物名称)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乙方保证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产品,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以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作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的价格。不以市场价格变化等理由擅自提高价格。第二条:甲方与乙方丽水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乙方为中标供应商,负责送货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应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五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乙方负责丽水市各级采购单位2006年月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产品名称)的供应。第七条:供货方式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定《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小时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第八条:验收乙方将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丽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第九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协议履行完毕1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申请退还。第十条:资金证明及划拨手续:(1)帐户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供货结算单”要求,自行办理有关资金审批划拨手续,将采购款划入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办理资金到帐证明手续。(2)帐户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采购单位,根据“供货结算单”要求,到丽水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到帐证明手续。(3)采购中心收到“通知书”和“供货结算单”后,须审核各采购单位资金到户及采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购要求、数量等情况,经审核无误后签发“供货结算单”并送至协议供货单位。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在“供货结算单”上签署付款意见及注明应付金额(大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法人代表(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第十一条:资金的结算和货款的支付1、协议采购货款结算,采用财政直接支付非现金方式。2、供应商按规定应及时将采购单位已签署付款意见的“供货结算单”及合法发票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然后,供应商将已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手续的“供货结算单”及合法发票送市会计核算中心核实,并办理有关付款结算手续。3、采购单位需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5天内办理好相关手续,付款给供应商。第十二条: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相应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产品调换缺陷产品,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四条: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七条:其他约定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乙方采购业务联系人: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姓名:,电话:第十八条:违约终止协议1、在乙方违约后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而仍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或提供其他服务;(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应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2、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全部协议的,甲方可以重新提出认为适当的采购方式和方案,采购所需货物,乙方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购买类似货物的费用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部分终止协议的,乙方应继续执行部分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并对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破产终止协议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二十条:协议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乙方投标文件;询标纪要;协议供货承诺书。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2、本协议经乙方和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3、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两份,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执两份。第二十二条:协议修改除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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