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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10-6-5辽政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三、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期暂定1年,届时责成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重新核定并发布实施。四、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一)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无权制定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格依法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三)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四)水资源费的支出使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水资源费。(五)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本文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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