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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一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考评细则(基础分120分,追加分30分)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组织制度规范化(一)主体责任划分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7查看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或者多发共同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等相关材料。1.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不得分;2.未明确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不得分。3.未公示的,扣3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7(2)查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材料。1.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3.未在企业内部公示的,扣3分。4.聘请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工作岗位的,加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三)消防安全责任和目标承诺单位应根据自身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组织保障方案。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8(4)查看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或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等相关材料。1.未确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不得分;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扣3分。3.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扣3分。4.划分责任区,实名制明确各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加2分。5.单位主动承诺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并予以公示的,加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四)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消防安全制度:12查看单位相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中华人员共和国消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消防安全制度落实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防火巡查、检查;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6.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建设);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8.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3)1.每缺1项扣2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3.除以上制度外,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落实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每项加1分。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标准管理统一化(五)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0(2)查看单位消防安全档案。1.未制作的,不得分;2.档案内容有缺项的,扣5分;3.档案内容未及时更新的,扣3分;4.档案内附有图表、制作规范、内容扎实的,加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六)消防管理记录(册)统一规范制作各项工作记录,并在消防控制室留存。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2.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5.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6.每日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2小时)7.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8.动火审批记录12查看单位各项巡查检查记录。1.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检查,并做记录(或伪造记录)的,不得分;2.每缺少1项记录,扣2分;3.巡查人员、主管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未在记录上签名的,每处扣2分。4.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情况,未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扣2分。5.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未在消防控制室留存的,扣1分;6.各项工作记录未在消防控制室留存的,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10(2)单位如有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查看单位相关材料:1.监督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加3分;2.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制作公示牌的,信息公示完整准确的,加2分;3.未留存消电检记录的,扣2分;4.消电检记录上存在隐患问题,且未整改的,每处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八)微型消防站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0(3)查看相关档案材料;模拟火灾现场,调动微型消防站。1.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不得分;2.人员、装备、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3.未纳入消防机构调度的,扣3分;4.与就近消防队开展联合培训演练的,加3分;5.现场模拟火灾事故,拨打119指挥中心电话,调动指挥微型消防站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到场时间大于3分钟的,扣3分,个人防护装备穿戴不整齐的,扣3分,灭火扑救展开不熟练的,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九)区域联防邻近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当给予支援,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3)查看相关档案材料;1.建立区域联防的,加1分;2.与邻近单位开展培训演练的,加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重点部位警示化(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0(2)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查看警示标志;1.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未实行严格管理的,不得分;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间、易燃易爆品库房等部位,未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的,每处扣2分;3.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张贴悬挂三提示的,加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培训演练经常化(十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专业岗位,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0(2)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抽查员工知识技能。1.未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不得分;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公众聚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人次扣2分,最多扣10分;3.单位未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最多扣10分;4.专业岗位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的,每人次扣3分5.新员工消上岗前培训后,单位颁发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加2分。6.现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其中抽查消防安全管理人1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重点工种不少于1人,单位员工不少于3人,有不熟悉岗位职责、相关消防技能的,每人次扣1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检查巡查常态化(十二)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夜间营业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10查看相关巡查检查记录;实地检查消防安全情况;1.巡查检查记录检查内和扣分标准,按照标准管理统一化中消防管理记录(册)的规定执行;2.抽查消防管理记录(消电检)中记录的消防安全隐患5处,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未提出整改方案的,每处扣2分。3.查看消防安全隐患报告情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部门),对未能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不了解的,每处扣2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章评定指标评定项目评定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十三)技术防范措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2(4)现场实地查看。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未安装灶台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未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的,扣2分;为提升消防安全,其他单位自行安装的,加1分;2.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每项加1分;3.对以上新型技术防范措施,单位配有专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的,每项加1分;4.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每两小时开展一次全方位视频巡控的,加1分。《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设施器材标识化(十四)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高层建筑应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逃生、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提示标识:包括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应提示使用方法;常闭防火门、安全出口应提示开启状态。12(3)现场实地查看。1.未设置场所平面疏散图的(疏散图应明确所在位置,疏散路线等),扣1分;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等消防设施未设置明显指示标识的,每处扣1分;3.室内消火栓未设置使用方法的,每处扣1分;4.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车通道等未设置禁止占用、遮挡警示标语的,每处扣1分;5.消防给水系统等管线闸阀未采用信号闸阀,且未设置常闭或常开警示标语的,每处扣1分。6.排烟防火阀、防火阀等设施未设置常闭或常开警示标语的,每处扣1分。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上未设置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的,扣1分;8.人员密集场所通过闭路电视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节指示标识:包括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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