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略行为,避免采购腐败,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三条采购腐败本办法所指采购的腐败行为主要指商业贿赂行为及贪污行为。第二章商业贿赂第四条商业贿赂的定位本办法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采购供应商商品的行为。第五条商业贿赂的手段1.财务贿赂(1)财务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采用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2)接照商业礼仪贈送小额札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2.其他手段贿赂其他手段贿赂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各种名义的国内施游、考察等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第六条行贿行为的界定供应商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在账外暗中给子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第七条受贿行为的界定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折扣入账供应商销售商品时,可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第九条串通投标本公司采购人员为收受回扣与投标単位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此行为构成商业贿略。第三章腐败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行贿处理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以行贿手段销售商品的,公司应当停止对其采购并进行相关调査。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能參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投标単位串通投标处理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以排挤竟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成为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应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向其来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受贿处理1.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在采购业务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采购人员进行调查、审计,若发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在采购业务中,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或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一律上缴公司,不准私自截取,否则一律作为受贿处理。受贿的考核措施如下。(1)金額达__元及以下者,给予罚款_元(_倍),并给予降级处理。(2)金額达_元以上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开除。(3)金額达__元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若受贿为实物,则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額。(5)凡因吃拿回扣而受到处理的,都将在本公司OA系统上予以通报。3.发生下列恶意情况之一的,需接照实际情况子以严惩。(1)在采购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商品或劣质的服务。(2)故意以长期合作为由,索要回扣。(3)与供应商串通欺骗公司。(4)拖延时间,打时间差欺骗领导。(5)在业务工作中不积极寻找好的供应商,不认真向对方提出合理要求,不考虑公司利益,业务谈判马马虎虎,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第十三条采购人员贪污处理对于采购业务涉及的差旅交通、汽车修理、餐饮招待等费用,采购人员必须如实报销,提供正规发票。对于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本办法第12条第2款处理。第十四条知情不报的处理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或贪污的,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者,应由公司处以罚金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五条主动坦白的处理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为的,由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并将实情呈报司法机关,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制定与修改本办法由制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生效。对本办法有解释、修订的权利。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口起生效并执行。
本文标题: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873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