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LOGO合规月刊创刊号2011年第1期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企划部荣誉出品LOGOPage2目录合规经营监管动态反洗钱学习园地2134LOGOPage3监管动态(1/4)保监会拟出台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引据悉,保监会近日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讨论稿)和《反保险欺诈指引》(讨论稿)内部征求意见,旨在严厉打击各种保险欺诈行为。讨论稿中明确了保险欺诈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和中介公司、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的重点工作是打击非法经营类、合同诈骗类、保险诈骗类的欺诈。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擅自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等。【上海证券报】LOGOPage4监管动态(2/4)保监会: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8月3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业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根据《通知》,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通知》要求,保险业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中保网·中国保险报】LOGOPage5监管动态(3/4)陈文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近日,中国保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陈文辉赴内蒙古、西藏两地调研时指出,保险监管干部要始终牢记使命、明确形势、认清风险、广开思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陈文辉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不断提高。虽然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消费者不断发展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因此,要把消费者保护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陈文辉指出,消费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包括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理赔等在内的保险经营全过程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中国保监会网站】LOGOPage6监管动态(4/4)保险业将建立行业薪酬监管机制据悉,保监会正在探索建立行业薪酬监管机制,目前已经起草了《保险公司稳健薪酬指引》,正在保险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8月20日,第六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在大连召开。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张雁云在研讨会上说,保监会的出发点是行使风险监管的职责,基本定位是监管薪酬管理程序的规范性、薪酬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薪酬对风险合规的影响,不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薪酬水平。张雁云说,希望通过薪酬监管,使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严谨规范的考核流程,引导公司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稳健经营,实现保险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保险报】LOGOPage7LOGOPage8目录合规经营监管动态反洗钱学习园地2134LOGOPage9反洗钱(1/10)洗钱行为以及危害洗钱行为我们或许已经很熟悉“不义之财”、“黑钱”之类的说法,钱之所以要“洗”,就是因为持有者担心人们认出这些“不义之财”、“黑钱”。洗钱就是通过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把非法活动所得转变成看似合法钱财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191条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LOGOPage10反洗钱(2/10)洗钱行为以及危害洗钱行为的危害1.犯罪分子把赃款、赃物“清洗”为合法所得,就使得该项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包括国家、单位和自然人等),丧失了返还请求权;2.洗钱行为也不会单独存在,它总是要掩盖赃款的真实来源,这就切断;了公检法机关追查犯罪行为的线索,势必妨碍公检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洗钱行为会对金融系统带来混乱和危机;4.洗钱行为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财务损失和信誉危机。LOGOPage11反洗钱(3/10)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内部控制义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反洗钱培训义务反洗钱保密义务金融反恐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LOGOPage12反洗钱(4/10)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遵循的原则:了解你的客户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在客户投保、存续期间、退保和理赔过程中,了解和关注客户真实、有效、完整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LOGOPage13反洗钱(5/10)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反洗钱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如果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无法做到,后续反洗钱工作(可疑交易识别和上报)将无法开展。LOGOPage14反洗钱(6/10)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投保时支付方式:现金投保人单笔或者累计≥2万元时,应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不是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支付方式:转帐客户单笔或者累计≥20万元时,应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不是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LOGOPage15反洗钱(7/10)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投保时保单填写要求业务人员应当协助客户向一柜通人员提供真实并有效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受益人信息、联系方式等。LOGOPage16反洗钱(8/10)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续存时1.投保人本人变更、身份证件或者号码变更、缴费方式变更等,运营审核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保全规则严格审核;2.若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并没有提出合理理由,运营审核时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3.若客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清偿等业务的时候,应当关注客户要求转帐的帐号。LOGOPage17反洗钱(9/10)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退保时如退还的保费或者退还的保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对退保人、理由、转帐账户等进行识别;LOGOPage18反洗钱(10/10)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理赔时若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要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LOGOPage19LOGOPage20目录合规经营监管动态反洗钱学习园地2134LOGOPage21合规经营(1/13)一、《关于开展江苏省人身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管理自律检查的通知》(苏保协发〔2011〕56号)二、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1.权益告之2.投保过程LOGOPage22合规经营(2/13)《关于开展江苏省人身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管理自律检查的通知》一、检查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营销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27号)和《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LOGOPage23合规经营(3/13)《关于开展江苏省人身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管理自律检查的通知》二、相关要求1.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展业证》方能上岗展业,各保险公司委托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之前,必须先依据《资格证书》向其发放《展业证》;2.保险公司在向所属保险营销员办理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协登记注册营销员个人信息,并做好《展业证》的登记、核销、相关数据上报等工作;LOGOPage24合规经营(4/13)《关于开展江苏省人身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管理自律检查的通知》二、相关要求3.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离转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办理相关手续,在离司手续办结后,应及时向当地保协注销离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不得拖延办理,影响营销员的正常流动;4.保险公司不应录用在原公司未注销展业证书人员;应遵循《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中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录用同业公司人员。LOGOPage25合规经营(4/13)一、《关于开展江苏省人身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持证管理自律检查的通知》(苏保协发〔2011〕56号)二、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1.权益告之2.投保过程LOGOPage26合规经营(5/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权益告之常见风险点1.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2.套用本金、存入、利率、利息、取款、活期等介绍保险产品;3.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等误导性字样或话术;4.将保险的保障功能说成是赠送保险;5.不准确表述保险期间如将十年期说成三年或趸交产品;6.夸大产品收益率或向客户保证收益率;7.隐瞒犹豫期、产品扣除费用、退保费用等相关情况;8.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等;9.私自承诺给予合同以外的利益。LOGOPage27合规经营(6/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权益告之监管制度与要求(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规定: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必须对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释时,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LOGOPage28合规经营(7/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权益告之监管制度与要求(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122号)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8.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LOGOPage29合规经营(8/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权益告之监管制度与要求(三)《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业务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太平寿宁发〔2009〕20号)规定:业务人员必须向客户全面、正确宣传产品特点,不得做出夸大性承诺,并有责任保证银行网点人员不作违法宣传。LOGOPage30合规经营(9/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权益告之违规承诺案例LOGOPage31合规经营(10/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投保过程常见风险点1、代客户填写相关单证;2、投保单信息填写不全、代签名、客户地址电话不填写、填写网点地址电话、填写网点柜员地址电话、填写客户经理本人地址电话;3、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4、不按投保规则让客户知悉、填写相关单证如投保单、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职业告知书等;5、代签回执;6、问题件回销不力的;LOGOPage32合规经营(11/13)银保渠道销售中常见风险点分析-投保过程监管制度与要求(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122号)规定:(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十一)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指导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
本文标题:合规月刊(第一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885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