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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姓名:茅悦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龚柏华20070418论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作者:茅悦蕾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琴.WangQingWTO非歧视原则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9)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内容.但它却因政府采购协议诸边协议的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适用和解释.中国在准备加入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在贯彻非歧视原则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作法,既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又利用协议本身的特点,对本国的经济和工业进行有效地保护.2.期刊论文时光WTO非歧视原则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适用-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3)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它因政府采购协议诸边协议的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适用和解释.中国在准备加入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在贯彻非歧视原则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国际上一些成熟的做法,既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又利用协议本身的特点,对本国经济和工业进行有效的保护.3.会议论文任际《政府采购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及其适用例外2007当前,我国面临着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以下简称《协议》)的谈判承诺。因为我国加入WTO谈判时,在2001年《加入工作组报告》中,对于加入GPA有两个承诺,一是中国表示成为GPA的参加方,二是在加入WTO之日起,成为GPA的观察员且尽快(中国承诺的“尽快”基本是以当时对方提出的两年内为前提)移交附录1,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本文论述了《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例外以及《协议》例外适用与国内法的安排。4.学位论文杨玫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2006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政府管理公共职能的转变而建立和完善的,因此要弄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动因、内容及两者的关联性,就必须要先理清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这种背景与法制内容的关联性。本文第一章就详细地分析和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如何作为商品经济和政府“守夜人”角色定位下的收支平衡财经政策工具而萌芽并形成雏形的,并且又是如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主义下的赤字财经政策的推行而得以全面形成的。当政府采购的功能从单纯的保持预算平衡发展成为干预社会经济、实现政府合法政治目标的工具时,政府采购在国内可以帮助实现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保护和扶持民族工业,而它的这些功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成为阻碍全球自由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本文第二章就WTO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如何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和完善作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其具体内容的详细介绍阐明了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如何通过自身的制度设计达成其所追求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目标的。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才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的地方性法律规制到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制定的,因而它肩负了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核心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形成背景和法律定位的不同使二者的立法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但对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的共同追求又使二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必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以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虽然吸收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在某些方面注重了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但考虑更多的是我国尚未加入GPA、未向国际社会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WTO《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学习和借鉴。本文第四章从立法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五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制之间的差距,指出我国法律应当加以完善的地方。从立法目标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它期望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更多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其立法目标的考虑之内。从基本原则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为了公开、公平原则而展开的。从表面上看,它与政府采购国际社会立法趋势趋于一致,将公开、公平、竞争确定为其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它只承认建立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基础上的公平合理、充分竞争及对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暂时并没考虑促进政府采购面向国际市场进行充分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竞争力较差、需要空间和时间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这样的立法原则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更深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开放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应该为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作好准备,吸收GPA的成果,增加有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它们完善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其对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的追求,与之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则显得简单、有很多缺陷,不能充分实现其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原则。就适用范围来说,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它期望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及其对社会目标的调控作用,GPA在确定了其基本标准后便将具体的范围交由各成员国通过承诺表的形式列出,这样,GPA将各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交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与采购活动的内容等三个方面来界定其适用范围的,但并没有确定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而是将其留给各级政府通过他们的自由裁量来划定。从采购方式来看,GPA在采购方式上只选择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模式,并通过大量篇幅为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期望通过在招标中实施强制性的竞争投标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财政资金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整部法律中却只有三个条款对其程序做出了笼统、模糊的规定,而对其它本来竞争性就不是很强的采购方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化,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设置来缩小这些采购方式对竞争的影响。从救济制度来看,WTO《政府采购协议》以质疑程序作为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它将提出质疑的权利赋予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受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所有供应商,并且强调审理质疑机构的独立性,规定质疑要么由法院市议,要么由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机构进行审理并接受司法审查,这种质疑程序实际上包含了质疑、投诉甚至诉讼。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包含质疑和投诉在内的救济制度,但却将质疑主体限定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这实际上将一部分潜在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排除在质疑投诉主体范围之外。另外,《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实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或当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果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显然与GPA要求的受理质疑投诉的主体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关、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法院受案的范围仅限于投诉,这使那些被排除在质疑主体之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再次被排除在权利救济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因投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只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司法审查,却忽略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主要的主体——政府采购实体行为的审查。5.期刊论文浅析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5)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在GPA中,非歧视原则因GPA诸边协议的特殊性而具有特殊适用和解释.论题比较国际经济法领域一般意义上的非歧视原则,重点分析了WTO政府采购协定非歧视原则的特殊性和适用例外,对如何运用WTO政府采购协定非歧视原则适用例外的规定、为加入协定的出价开拓更广阔的谈判空间亦做了简要阐释.6.期刊论文庄培章.周国君对外商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浅析——兼论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适度保护民族产业-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3)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并且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因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必然.如何利用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及差别待遇与例外条款,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并结合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适度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已十分重要.7.学位论文周元梅WTO《政府采购协议》新发展研究20082006年12月8日,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修订本,即GPA(2006)。较之GPA(1994),新版本的协议在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对国际政府采购实践产生影响。由是,对GPA(2006)的变化进行探讨既有助于为相应实践提供对策,也有助于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提供针对性建议。文章首先从GPA的源流视角入手,探讨了其内在演进规律,尤其是深入挖掘了其发展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法律发展的内因一般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采购市场得以扩大,同时也引起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市场扩大一方面产生了政府采购立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导致了国家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与紧密。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各国总是在采购上规定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形成贸易壁垒。然而,贸易壁垒与贸易自由化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不利于全球经济的有序竞争,因此消除贸易壁垒并促进贸易自由就产生了国际立法的需要。由此看来,市场需求和贸易自由化最终构成了政府采购国际协议产生的内在原因。探讨外因则从WTO框架下的谈判入手,总结了GPA分别在东京回合、乌拉回合、多哈回合谈判中的进展。在理顺GPA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文章又从立法技术、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方面对GPA(1994)和GPA(2006)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立法技术时,主要论述了GPA的语言表述、条款数量和内容结构的变化,并阐明了变化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分析立法原则时,则重点阐明了GPA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变化的现实意义;之后,从GPA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救济制度方面详细阐明了GPA新旧版本的变化及其意义;最后从这些变化中总结了GPA的发展规律并指出了GPA(2006)的不足之处,从而预测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国际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本国法制建设服务,文章还以2006年GPA为准则,关注了中国政府采购
本文标题:论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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