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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吉信·松花江【132】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JLXT2013077鉴于: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列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JLXT2013077《吉信·松花江【132】号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吉信·松花江【132】号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修订和补充。2、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2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4、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户。5、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因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全部财产。6、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7、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利益,为信托收益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8、融资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9、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677号。10、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的编号为JLXT2013077《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有效修订和补充。11、代理收付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2、代收代付协议:指受托人与代理收付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XT2013077《吉信·松花江【132】号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收代付协议》及对该协议的有效修订和补充。13、监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亚泰大街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7008号。14、监管协议:指受托人与监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亚泰大街支行签订的编号为JLXT2013077《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有效修订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本合同、编号为JLXT2013077《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为JLXT2013077《质押合同》、编号为JLXT2013077《保证合同》、编号为JLXT2013077《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编号为JLXT2013077《吉信·松花江【132】号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收代付协议》、编号为JLXT2013077《监管协议》、《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委托人对以上信托文件文本均已详阅,认可且无异议。第二条信托当事人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3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名称:住所:2、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名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波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邮政编码:130022联系电话:0431-89163572传真:0431-891635673、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受让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由其溢价回购,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第四条信托类型1、本信托为由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委托人声明其交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4户名: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账号:35910188000466392第六条信托的金额及成立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但委托人实际交付信托资金总和达到人民币30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即具备成立条件。达不到人民币30000万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所募集资金及按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发行期间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认购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按照编号JLXT2013077《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至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第七条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入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第八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1、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受让国资集团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简称“标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国资集团将本次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该集团所控股的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现有展馆及配套设施维修、经开热力、兴隆热力和供热发展三家热力公司采购煤等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网管建设及维护。2、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1)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3)在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编号JLXT2013077《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划至融资人或融资人指定的账户。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5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3)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4)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2)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3)对受托人披露的融资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承担投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5)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2)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或由此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5)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6(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5)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7)对受益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应在合理时限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8)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3、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4、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和其他第三人。5、对受托人披露的融资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7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双方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4、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最新记载的生效日期为准。第十三条信托收益分配顺序、信托利益、信托报酬与费用1、信托收益分配顺序(1)除信托报酬以外的信托费用支付;(2)信托报酬;(3)信托利益。2、信托利益(1)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年-9%/年。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年;300万元≦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年。(2)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信托费用。(3)信托利益的交付:在融资人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的前提下,受托人按下列时间和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并支付费用:时间:信托利益分期支付,第一期信托利益于2013年9月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付,此后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季度的信托利益。方法: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支付。季度信托利益=委托人实际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季度内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说明:信托资金划至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为第一次季度内信托计划存续天数,此后每季吉林信托资金信托产品8度内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为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含该日)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不含该日),信托计划结束时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为最后一次季度内信托计划存续天数,对应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①信息披露费用;②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③信托报酬;银行相关费用;监管
本文标题:国资项目——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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