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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5]273号日期:2005-06-0200:00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充分体现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确保工程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现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材料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二)单位工程材料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并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三)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委托方、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有任何隶属、经济利益关系。(四)签订书面的工程检测委托合同。(五)委托省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5]200号)文件规定。三、工程材料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一)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二)工程材料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三)工程材料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四)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存档。四、工程材料检测的费用(一)工程材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工程材料检测相应费用。(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建[2002]106号)文件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标准。(三)无现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可由双方协商议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试验、假报告、假数据和恶性竞争行为,积极引导检测机构走诚信检测、优质检测之路,营造工程质量检测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二○○五年六月二日
本文标题:冀建质[2005]273号-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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