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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徐进静本章体系•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商事惯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民法通则》•2004年《对外贸易法》•1999年《合同法》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起对成员国生效国际商事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违约的救济方法及免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①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②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不涉及: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公约》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规则•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①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③所受限制不同。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要约的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③要约被撤销;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二、承诺规则•承诺的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亲自作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无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全部内容。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④承诺必须表示出来,且必须以合理的方式传递。《公约》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声明和行为沉默:不能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是有效的承诺:一是要约人在要约里表明可以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二是以行为表示承诺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三是已有的惯例允许这样做。以行为表示承诺,承诺生效时间:受要约人作出表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公约》对逾期承诺的特殊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8、29条关于逾期承诺的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撤回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义务•货物风险转移卖方义务提交货物及单据卖方担保义务交付货物义务提交货物单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质量担保权利担保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担保物权交付货物义务•交货地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公约)1、货交第一承运人涉及运输且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时适用2、在特定地点交货①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②没有选择贸易术语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知道合同标的物的所在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3、卖方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货除上面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适用•因运输而产生的义务1、使货物特定化货物特定化的方式:①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②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买方③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未能采取以上使货物特定化,则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2、卖方应善意的履行办理运输事项3、卖方协助义务•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的确定相同卖方担保义务•质量担保含义: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担保责任。•权利担保1、所有权担保含义: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2、担保物权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不附着任何担保物权的货物。3、知识产权担保【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卖方权利担保责任的免除①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情况下接受货物。这实际上就是买方同意了权利瑕疵的存在。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主张和要求。③在知识产权担保上,引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是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要求制造或提供的。④当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⑤卖方因买方怠于通知而免除担保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买方义务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例】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后发现,水果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例】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货物风险的转移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时,风险划分的原则基本原则——风险在交货时转移国际惯例优先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过失划分原则——卖方无违约责任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在途货物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3、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风险转移货物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公约》中的“违约”•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违约•含义指合同订立并生效以后,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特点将违约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并规定不同的救济方式。•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②违反合同的结果是违约方可预知的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生效•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般情况的合同解除预期违约时的合同解除合同的部分解除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卖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具体包括:①卖方不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②卖方拒不交货或在买方给与的宽限期内仍不交货限制: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不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解除合同,买方就丧失宣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卖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①买方不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②买方拒不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在卖方给与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限制: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则卖方丧失合同解除权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①对于买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卖方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就宣告解除合同。②对于买方(除付款之外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卖方应当在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违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例】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同年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同年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例】某年2月,我国XM公司与日本DZ公司签订一份外贸合同,由DZ公司按CIF大连港为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55000台扫描仪按时交予XM公司。货到后,XM公司在试用时发现扫描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证明,扫描仪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XM公司随即与DZ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①XM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扫描仪暂不退还DZ公司;②DZ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50000台扫描仪发运给XM公司;③更换的货物运到后,XM公司将抽样检测,不合格率大于15%则整批退货。结果,DZ公司交来的货物仍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再次协商,XM公司提出,DZ公司可更换应该提供的扫描仪的品牌。DZ公司表示同意按照XM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品牌供货商的原因,DZ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当年12月,XM公司决定向国内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预期违约时解除合同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得知对方将预期违约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解除。【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合同的部分解除(针对分批交货合同)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就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部分解除),但不影响其他批货物的买卖。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对方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那么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③如果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解除)。•合同解除的生效原则:投邮生效原则(或发送生效原则)•解除合同的效果①无须再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②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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