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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法规考点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2.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1.教育法律法规概述(1)教育法律法规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有立法权的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于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3)我国教育法规体系①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为教育法规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也为教育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同。宪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抵触。②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律的“母法”。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③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领导和管理的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对某一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具体事件和具体问题的。如《教师资格条例》。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地方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特点:从属性,区域性、更强的操作性⑤教育章程教育章程按发布机关分为:部门教育章程(全国有效)和地方教育章程(地方有效)。(4)依法执教的涵义及要求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依法治教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依法执教就是——日常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要严格执行凡是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依法执教对教师的要求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要求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这是依法执教的重要保证。要求教师应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执教的关键所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原因)①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我国教育改革的需要③我国教育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法律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4)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5)我国教育的性质和目的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6)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②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③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教育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⑤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9条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⑥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⑦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教育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⑧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⑨推广普通话原则《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⑩奖励突出贡献原则《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7)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8)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②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等的请求。但是要注意,在管理和提供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个人资料时,必须使用适当的方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10)教育者与受教育者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见后面)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A.受教育者的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受教育者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途径。b.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是受教育者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分为优秀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c.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受教育者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有权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校和教师根据学生的行为准则对学生进行品行考核,对学生的成绩和品行作出公正的评价。d.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B.受教育者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法律和法规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所以受教育者必须首先履行这一基本义务。作为受教育者,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重点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b.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受教育者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是我国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又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标准是不同的。但一般而言,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必须养成。诸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尊老爱幼、礼貌待人、团结友爱、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立、爱岗敬业、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都应是受教育者必须履行的。c.努力学习的义务。受教育者的根本任务就是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受教育者的特定任务。所以,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受教育者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
本文标题:综合素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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