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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8]4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局各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为准。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各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3-第六条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项目设立局机关政府采购临时工作小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工作小组由项目使用部门、采购扎口部门、财务部门指定的人员组成,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具体分工如下:1、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采购需求;参与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拟定合同/协议。2、采购扎口部门:主要负责采购需求的前期市场调查,包括品种、价格、厂(商)家情况等;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及议、投、开、定标工作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研究制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起草项目采购方案、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组织项目验收以及结算等工作的落实;采购文件的保存及采购统计的编报。(1)计算机中心负责信息化软件、硬件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及信息化工程项目采购。(2)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设备和耗材、车辆、保险和油料、基本建设及各类维修等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项目采购。(3)计财处负责税务制服采购。(4)有关印刷、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项目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在定点服务厂商中选择采购。3、财务部门:参与采购过程的组织工作和采购程序的执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参与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的财务部分;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核并负责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4-第七条监察部门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扎口部门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负责采购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接受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有关人员的投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特殊项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可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工作小组。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九条根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由使用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报采购扎口部门审核汇总。第十条采购扎口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各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集中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给出项目是否可行、项目实施大概时间和项目初步概算,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细化采购预算,将项目总体概况、可行性报告,一并提交办公室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一条计财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总量平衡,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如年度中确需预算调整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5-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采购扎口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凡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非定点采购项目应委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定点采购项目应严格在每年省财政厅公布的定点服务厂商中选择采购(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定点采购项目将定期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第十六条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省局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由采购扎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要按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采购方式应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化,需按《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程序的通知》(苏财办购[2003]1号)规定程序报批。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项目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一)项目采购计划和申请。局机关采购扎口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写《用款计划申请表》报财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预计采购时间、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方式、采购方式及资金支付方式等一系列信息。(二)确定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局机关政府采购临时工作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三)签订采购合同。由局机关政府采购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中-7-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并由采购扎口部门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局领导或授权采购代表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货物、工程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要求。(四)项目验收。为进一步把好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关,应加强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局机关采购扎口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质量验收,且验收完毕后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技术含量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参加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验收过程中有异常情况,验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对供应商未按约履行合同的,要按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五)采购资金支付。局机关采购扎口部门应提供采购合同或询价单、项目验收单及项目详细的验收报告、采购发票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采购款项支付手续。(六)采购档案管理。局机关采购扎口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8-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我局建立由监察、财务部门相配合的、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监察部门依法对局机关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采购活动的组织、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效益性实施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计财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2月2日印发公开属性:免予公开打字:汪礼娟校对:计财处柯雪梅
本文标题: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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