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合同编号:建设管理合同项目业主:项目建设管理单位:2013年8月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的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名称:1.2建设项目地点:1.3建设项目内容:本建设项目范围内全过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1.4建设规模及投资:万元(估算投资,最终以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结果为准)1.5项目立项批准文号:1.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2.1服务范围:就业主建设之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建设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造价咨询、项目所有的招标、施工3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2.2服务方式:建设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设,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履行现场必须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在业主的指示及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下协调、解决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务性工作,及时向业主报告相关重要的信息,尊重、服从并且执行业主的直接指令。3、合同期限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执行业主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暂定价按暂定计费额(万元)×中标费率%计算,为人民币约万元(大写)。本合同最终结算价将依据乙方实际所提供管理服务的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4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中标费率(1.85%)计取。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合理内容。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和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9、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承诺:在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5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8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11、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6帐号:帐号:7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1.3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法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1.5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公司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服务: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1.7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8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收让人。1.8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1.9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无异议的一项和多项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1.10核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1.11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1.12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1.1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得,由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14“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5“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项目建设9管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1.16一方: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当事人。1.17日:指日历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8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各项目标。4.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4.2.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4.2.2在业主监督下完成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招标,起草招标文件等,上报业主批准,在招10标工作完成后,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4.2.3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4.2.4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4.2.5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4.2.6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检查。4.2.7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时间安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监督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4.2.8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4.2.9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4.2.10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11理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如工程未能按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的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进行正确处理。4.2.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4.2.12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建设管理服务报酬的权利,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取奖酬金。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关于本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有效的实施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7.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1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行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得到业主的认可。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主要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提前7天报业主,得到业主的同意后,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7.6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人13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公司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9、建
本文标题:项目管理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008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