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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估算平新乔范瑛郝朝艳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No.C20030162003年7月9日摘要我们运用“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中的激励工资数据集,在特定的生产函数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的框架内,按Broyden-Fletcher-Goldfarb-Shanno的最大似然估计模拟程序,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的规模、原因作了估计与分析。发现,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相当于60-70%的利润潜力。这就是说,在现存的国有企业体制下,代理成本使得企业效率只利用了30-40%!代理成本由两方面原因而产生,信息不充分与代理人风险规避态度。所有者(政府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客观随机冲击与代理人的行为参数风险规避r与努力的边际成本递增率缺乏充分的信息所产生代理成本占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而导致的代理成本占1/3。从模拟估算的结果看,采取租赁、出售或租售国企的方式,大约可以使利润潜力的利用率增加20个百分点。而降低契约的信息成本,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在对财产所有与控制权上努力实现分权化。关键词:激励性契约(incentivecontract)、代理成本(agentcost)、国有企业(State-owned-enterprises)JEL索引号:D82,D23,D81平新乔的联系方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北京,100871。电话:62754798。E-mail:xqping@ccer.pku.edu.cn;范瑛的联系方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北京,100871。电话:62759555。E-mail:yfan1980@yahoo.com.cn;郝朝艳的联系方式: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北京,100871,电话:62759555。E-mail:hao@ccermail.net。本文是福特基金会“公关政策研究项目”的“中国国有企业的激励与交易成本”研究项目中的主要成果。感谢福特基金会“公关政策研究项目”的资助。在本文的研究与写作过程中,作者得到了Queen’s大学的C.Ferrall教授的热情指导与北京大学姚洋教授的数据帮助,谨致谢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蒋承、彭云峰同学参加过讨论,并贡献过有益的建议。在此一并致谢。错误全归于作者。2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估算平新乔范瑛郝朝艳1、导言中国国有企业在过去的5、6年内,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已经大大收缩了。我们可从三个量纲来度量国有企业的收缩:第一、在工业企业中,从1996年到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的数量,从1996年的近13万家下降到2001年的不到5万家,减少了近2/3。1在这减少的8万家企业中,由于破产或者被别的国有企业并购的原企业,占消失的企业的16%,2而剩下的84%的原因有企业都通过租赁、承包和托管、租股结合、租售结合、合资与出售,逐渐变为非国有企业。第二、按稍宽的口径,在全部汇编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户数在1997年至2000年下降了7万多户(见表一)。表一:全部汇编的国有企业户数年份全国(单位:万户)中央(单位:万户)地方(单位:万户)1997年26.22.623.61998年23.82.321.51999年21.72.219.52000年19.11.517.61《中国统计年鉴》,1997-2002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2002年各版。2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国家经贸委“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获得的样本数据分析。该数据我们会在本文的后面作详细介绍。3资料来源:《中国会计年鉴》2001年。中国财政杂志出版社,2001年,第722页。表一说明,在1997-2000年消失的7万户国有企业中,有6万户是经地方政府之手出卖或同意破产的。第三、在更广的定义,即全部法人单位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法人单位,在数量上已不占优势。据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普查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302.26个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控股占50%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只有42.78万家,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5%左右,国有资本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重,在非竞争性的产业(如金融、交通运输、电信、采掘与教育等)中,仍达60-70%;而在竞争性的产业(如房地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建筑业等)中,国有资本只占全部实收资本的30%左右。3因此,无论按最狭义的企业定义,即工业企业,还是从最广义的企业法人定义看,我们都发现,在过去的5年中,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数量与相对比重在收缩。国有企业的大量破产与消失,从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从国有企业出发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尝试的失败。国有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可分为产权制度与内部契约制度两个层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大会提出的国家作为出资人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模式,强调的是对仍要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控制权。但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契约制度,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并没有提出具体构想,这实质上为实践中的国有企业决策者提供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本项研究所侧重的是国有企业内部的契约制度。企业内的契约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说,是如何提供激励,如何在激励与保险之间进行权衡。之所以要重新研究这个问题,其基本原因有二:一是检讨过去10年(从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至今)里,从国有企业出发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失败原因,而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失效,乃是中国国有企业至今仍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一环。尽管我们认为,过去三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并没有为国企改造提供出良方,但如果我们能从事实中揭示出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代理成本有多高,揭示出现有国有企业在不同契约形式下的效率缺失,仍会有助于我们认识为什么国有企业会失败。研究国有企业内部契约的另一方面的理由是着眼于未来的。如果国有企业还要办下去,那么除了在产权-法律层面改进体制安排之外,是否还应寻找最佳的契约形式呢?新成立的3参阅平新乔:《中国国有企业资产控制方式与控制力的现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3期。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只声称以后不再“当婆婆”4,但国有企业如想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发展,总应解决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在这里,认识以往的国有企业在激励机制选择中的教训,仍然是一种有意义的研究。代理成本,按Jenson与Meckling(1976年)的定义,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与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过去三十年里,现代经济学界在代理理论上的研究告诉我们,导致代理成本的基本原因是三个:一是企业所有者缺乏对企业运营中客观的随机冲击()的准确信息,而往往是处于第一线的代理人对拥有相对完全的信息。这样,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对随机变量的信息不充分而选择的基于绩效的契约形式,会导致激励机制上的扭曲,这就是所谓“次优契约”相对于“最优(FirstBest)契约”的效益损失。这是第一层次的偏离。二是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前提下理论上存在的最优契约与实践中实施的契约之间的偏离所导致的效益损失。本来,由于信息不完全的约束,理论上存在的最优契约与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相比,已是属于“次优”契约了,但在实践中,连这种“次优契约”也难以实施。Holmstrom(1979年),Grossman与Hart(1993年)都证明了,服从信息不完全这一约束的最优契约形式一般来说不是一个显式解,即使有显式解,代理人对利润的分享规则也不是线性的。但是,在实践中,非线性的分享规则操作成本高,企业在权衡最优契约形式的利得与实施契约的交易成本时,往往会选择简便易行的线性契约。这便会产生激励机制的第二轮扭曲。三是由于代理人的风险规避态度,会降低最优激励系数的功效。一般来说,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r)与激励强度系数()在委托-代理模型解中是此长彼消的。工人(代理人)越是害怕风险,企业便越有存在的必要,但内部契约的激励强度会越弱,最终使预期利润更加远离信息完全条件下的基准点。由此可见,研究与估算代理成本,实质上涉及到五个变量:1、企业生产经营的随机冲击(),2、代理人的努力成本与努力的边际成本,3、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r),4、企业所有者对激励系数()的选择,5、绩效基数(x)的设定与绩效评价。简言之,企业的代理成本,便是在所有者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选定契约形式(,x)后,再由代理人对风险与努力的态度(r,k)加以发生作用,所综合产生的效率缺失。考虑到过去10年中中国国有企业的经历,在代理成本研究上还必须强调以下几个问题:4见李融荣2003年6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言,载《经济参考报》2003年6月13日。5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开放,处于“在位”地位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客观的随机冲击是变化的,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而言,这个可能是恶化的。而当持续恶化时,如果处于企业第一线的经理与员工观察到这一现象,又要完成作为委托人的政府硬性规定下来的绩效基数x(x可以是纳税基数,上缴利润基数,或产值基数,甚至按企业分摊的各种费用的基数等),则代理人的最优反应便是不做任何努力,甚至选择跳槽或自动离岗。努力对恶化的这种反应,反过来又会使企业的处境更加恶化。这好比是一条遇上风浪的船,如水手们在风浪前选择跳海逃生,则船大体都会翻掉。换言之,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国有企业很可能存在一种客观随机变量()与代理人努力投入()之间的逆向选择:变坏会降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降低努力又会使更加恶化,…如此反复,直至国有企业的破产与消失。据我们这项研究所依据的“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的样本数据,2001年在样本包含的376家国有企业中,有195家企业的税前利润已小于零,即亏损企业占企业数近50%,其中有98家企业甚至产值小于零。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客观环境与主观努力之间长期逆向互动的累积结果!其次,从1992年中国最高决策层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实质上宣告了80年代盛行于中国的那种政府与国有企业经理层之间的公开“契约”(承包制)制的结束,但这不等于说,在国有企业中就没有实行激励性契约。事实上,通过我们对“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调查”的样本的观察,发现,在国有企业内部,就企业与工人的关系而言,大体上存在三类激励性契约:一是广义的奖金制(绩效工资)。二是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在正统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并不列入激励因素,原因是它一般与努力、绩效无关。而在中国过去10年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大量职工下岗,因此企业实际上可以把工作岗位以及岗位的基本工资作为一种激励要素,来激励职工付出相当的努力。在我们所用的统计量样本里,职工的下岗比率为42%,并且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是下岗职工的3倍以上。因此,我们有理由将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也列入激励性契约的要素之一。三是下岗威胁。当在职基本工资与下岗后的待遇差别日益增大时,当下岗的概率达到42%(在14样本量企业中,下岗概率甚至高达60%)以上时,“续聘”或“下岗”的命运安排理所当然地要列入“激励性契约”的内容之中。这可以被视为对西方“永聘制”理论的一种引申。第三,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与大量国有企业的出售是否相关?如前所述,最近5年中我们目睹了大量的国有企业被出售的现象,而按经典的契约理论,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立的,6则将国有企业卖或租赁给代理人,乃是最优的体制安排。但在这里的关键是要估算出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一旦了解了这一信息,我们才可以评估代理人风险规避态度会给国有企业带来多大的代理成本?从而也可以预测,如果代理人愿意冒风险或对风险中立,如果风险中立的他们买下国有企业,会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改善整个经济的效率?第四,国有企业的大量亏损,能否可从契约层面上找到一部分原因?在我们的样本中,近一半的企业是亏损的。如果亏损是与契约形式有关的,那我们就应该探究,哪一种形式的契约会易于导致亏损?这种易导致亏损的契约形式在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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