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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腾讯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情原告诉求被告辩称争议焦点案例一在安装“360安全卫士v8.6Beta3”后,访问百度网站搜索“双色球”等关键词,会提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将用户导入360网址导航网站。360的网址导航页面,会在百度搜索框下提供下拉提示词。点击下拉提示词后,弹出页面为360网站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址导航劫持流量)案情原告的诉讼请求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理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侵犯商标权插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网址导航劫持流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判决及理由•1.诉讼主体适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2.驳回侵犯商标权的诉讼请求(奇智软件公司在与案外人百度时代公司签订协议时表示其可以利用360安全浏览器和360安全卫士进行经营,但是该合作备忘录并未指明360安全浏览器和360安全卫士的版本,且该合作备忘录的履行期间与本案两原告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并无重叠,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奇智软件公司与两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存在关联性)•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插标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具有恶意)•(2)单方认定,改变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3)区别对待•(4)利用原告搜索引擎推广自己的浏览器4.被告插标等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第十四条(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可能”4.网址导航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条)(1)被告无权擅自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2)增加文字介绍、设置背景颜色等方式,甚至在用户设置了其他搜索方向,依然插入了与用户设置的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被告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进行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3)直接进入被告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甚至网络用户在仅设置搜索方向、并未输入相关关键词时也会进入被告的相关网页(4)被告行为不仅不正当的获取了相关利益,亦有可能因为引导用户更多的访问与其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页面,从而挫伤用户继续使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的积极性,或者使用户产生对原告所提供的搜索服务的负面评价,进而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案件二•案件背景:•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5月31日,腾讯将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9月27日,360发布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在此期间360又推出了“扣扣保镖”•11月3日晚,腾讯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QQ与360才恢复兼容。扣扣保镖卸载QQ弹窗、QQ广告、QQ音乐等QQ附带服务,将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腾巧公司则称,“扣扣保镖”在用户登录QQ后会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等提示,进而诱导用户“一键修复”,如果用户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也就不能保其QQ安全。而如果网络用户使用“一键修复”功能,腾讯借助QQ平台搭建的増值服务和广告业务功能就将被禁用、阻止或者清除。据统计,扣扣保镖在推出3天之内下载量即破千万。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原告主张•1、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被告主张•第一、扣扣保镖并未构成对腾讯商业模式的破坏。理由是:一方面,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另-方面,扣扣保镖能促使腾讯改变其掠夺性商业模式,这对网络用户和市场竞争都是有益的,因而奇虎公司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第二、奇虎公司不构成对腾讯商业声誉的抵毁•第三、腾讯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广东高院判决•广东髙院通过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走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判决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二、在"360网"(、)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思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应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旧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新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文标题: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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