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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三江县委员会三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桂发[2009]38号和柳发[20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快又好发展,为建设“富民强县、科学发展新三江”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创建目标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机关、企业、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活动主阵地、主渠道,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高潮,形2成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社会舆论,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二、主要内容(一)、要夯实三大基础,即夯实民族团结的政治法律基础、物质文化基础、群众社会基础。(二)、要构筑三道防线,即构筑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和组织防线。(三)、要建设三支队伍,即建设高素质的民族工作专业队伍、支持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知名人士队伍和支撑民族工作决策的顾问队伍。(四)要加强三项工作,即宣传教育工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办实事好事工作、争先创优工作。(五)、要建立三个机制,即建立和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民族关系的协调机制。三、具体措施(一)、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打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思想基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对于我县各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3规,民族基本知识;国家统一、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友爱精神;民族地区发展成就等。各基层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应安排学习民族团结理论专题;县党校、中小学校要开设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课程;组织部门要把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列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宣传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组成采访团,加大对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就进行报道,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利用电视、报刊等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报道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工作,开设民族知识课程,让中小学生从小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和“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共同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活动要突出群众性、创造性、特色性和实效性,做到年年有新内容、新载体;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心连心”活动周,倾听少数民族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对“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使全县各族群众深刻认识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4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事务局、县教育局、县广电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县民族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民族问题本质就是发展问题,民族工作的核心就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在开展民族进步创建活动中,全县上下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加快构建“两区一带”区域发展新格局的机遇,结合我县实际,对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乡、村、屯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援上采取倾斜扶持政策,优先安排扶持项目,重点加强对改善民族地区水、电、路、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扶持力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民族地区的经济总量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和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各级组织、各部门要抢抓县庆、乡庆机遇,推进献礼项目建设,确保安排的项目优质高效按时完成。要认真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5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扶贫办。(三)、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人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发展。培养选拔使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工作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大力推进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在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在考试时适当加分的办法予以照顾。自治县、民族乡领导班子要按照所在县(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选配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均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选拔和交流工作的力度。重视和发挥民族工作部门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才方面的职能作用,做到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办、民族事务局。(四)、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民族团结6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维护团结稳定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屯(生产组)四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预测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县政法委、民族事务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席办、调处办、各乡镇。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种涉稳问题。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及时对地界、山林、矿山及流动经商等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及突发事件,要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妥善处理。对不同地区、单位之间包括与毗邻的县、乡镇、村屯之间的矛盾纠纷,要通过共建结对、领导互访、联谊走访等方式逐步建立“边界和谐平安”、“治安联防”和“信息交流”等协议或机制,确保边界和谐稳定。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都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极少蓄意挑拨民族关7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特别注意涉及不同民族群众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引发的民族问题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范围,深入调研,摸准情况,依法处理。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用法律来表达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司法局、城管执法局、信访局、联席办、调处办、各乡镇。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对影响我县民族关系的各种因素进行跟踪监测、科学评价和及时化解,县、乡镇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的建立,积极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族事务局、政法委、组织部、公安局、信访局、各乡镇。(五)、开展各种专题创建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实效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把示范点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以示范点为阵地,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围绕党的民族政策和“四个模范”在我县的实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民族团结工作经验研讨会,将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民委和作为深入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决策参考。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8团结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理解和团结,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增强优秀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市、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社区”试点工作的良机,抓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责任单位:县民族事务局、县委宣传部、统战部、文化局、教育局、各乡镇。(六)、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先进乡(镇)、先进村(社区)、先进集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和先进个人等活动,通过树立典型,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培养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全县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族事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各乡镇。四、工作机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9(一)、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要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二)、协调配合机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工作内容所列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三)、监督检查机制。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县委、政府和各部门督促检查的内容,采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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