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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3月25日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马立新一、国家指导意见主要精神主要内容二、山东省实施办法解读一、国家指导意见主要精神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确定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措施。(一)总体思路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5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61.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4.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5.区别情况分类采购。6.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2.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12.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8.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7(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9.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10.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13.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14.建立指导价动态调整机制。3.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11.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7.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15.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8(三)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工作要求1.狠抓工作落实2.落实各方责任3.鼓励积极探索4.加强考核评估9二、山东省实施办法解读201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10〕76号)。我省《办法》严格遵循国家《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按照打造“一个平台”、实现“两个集中”、突出“三个核心”、坚持“四项原则”、严格“五项措施”的总体思路,着力建立健全规范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一个平台”(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化平台)“两个集中”(省级集中采购,集中支付)“三个核心”(质量、价格、供应)“四项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全国统一市场的原则;“阳光采购”的原则;“适用基层”的原则)“五项措施”(一是将“一品三剂两规”和“单一货源承诺”相结合,量价挂钩,实现“一品一规一厂家一价格”;二是制定“限价标尺”守住价格上限;三是区别情况进行“分类采购”;四是采用“双信封”方式确保质优价廉;五是使用“市场清退”手段惩处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共六章,二十五条采购机构及其职责第二章总则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章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四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15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16第二章采购机构及其职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7第三章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18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的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代表不少于50%。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19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20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公开招标采购单独议价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定点生产打包采购21集中采购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22区分情况分类采购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23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采购,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24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25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双信封”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经济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确保质量远程开标价最低者中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27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集中采购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2011年4月1日起,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28采购其他注意事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29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30第四章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购销合同的签订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32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33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时付款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单位的责任。34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付款流程和办法将周转资金及基本药物货款汇缴到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不得挪用,违法违规者追究相应责任。35第五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职责1、省人民政府(1)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2)将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382、省卫生行政部门(1)省卫生行政部门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2)指导采购机构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具体招标办法;(3)加强对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39(4)省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40(7)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8)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9)开展定期评估,定期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41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汇总需求,编制计划,确定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施基本药物采购、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统一支付基本药物货款一二三四3、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卫生等部门承担相应责任。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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