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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大型建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机关及司属各二级会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材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一)公司机关、要素分公司等长沙区域的会计机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各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二)各区域分公司的会计档案保管,由各单位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三)单独设置会计核算的项目的会计档案、施工期间的会计档案暂由该项目会计人员管理,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其主观会计机构。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10年、15年、25年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附表一)第九条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树、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设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单位因撤消、解散其会计档案由原会计机构,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调动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向接管人员办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帐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凭证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5明细帐15年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帐薄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帐单5年
本文标题:QW大型建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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