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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委党校赵兴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四大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定、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告诉你: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一、法的概念及特征法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体系(一)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体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次体系)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国家基本法——刑法、民法劳动综合法——劳动法,安全与健康基本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专门安全法———消防安全(消防法);矿山安全(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法)。行政法规——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安全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三、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2002.6.29通过,2002年11月1日生效;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基本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三、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三、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历史背景1、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幻灯片10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幻灯片113、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三违”现象严重。4、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安全责任不落实。幻灯片12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8145人,受伤13870人;道路、水上、铁路和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和失踪282882人。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比分别上升20.5%和10.4%。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863起,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水上交通事故644起,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路外事故12335起,死亡8409人。另外,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安全生产法学概述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①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③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法学概述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三、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四)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学概述体现四大立法精神:一是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预防为主,重点不是在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而是怎样健全保障体系,防止发生事故;三是落实责任。包括企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四是依法加强监管,发生事故以后依法惩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东汉政治家荀子曰:“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未雨绸缪是为预防,事情或其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是为补救,事情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称为惩戒,预防为上策,补救次之,惩戒为下策。第一张幻灯片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四大法律关系主体:①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人与负责人——政府方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企业方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职工方④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中介方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企业方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更是安全责任的主体。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方)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第二章共28条)(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概念: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2)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协议不能将逃法定责拒之门外发布日期:2008-06-30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国法院网讯有的老板看来,只要自己握有与他人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一切安全事故责任都与己无关了,岂知这并不完全合法。日前,江西定南县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工程老板和发包方老板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同样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老板叶某将一工程发包给开矿老板廖某。2006年6月15日,廖某与施工安全责任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安全生产协议》,协议的中心内容是,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黄某承担。同年9月27日,受雇施工人小叶进入工地施工,恰被落下的石块砸伤腰部、肩部等处,构成了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不能解决,小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廖某作为开矿老板依法应对工作面的安全事项负总责,并负有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事故隐患排查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因有《安全生产协议》而排除在外,故应与雇主叶某共同承担小叶受伤的赔偿责任。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第17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规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第19条)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2、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与安全教育的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20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1条)(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3条)每2年复审1次。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1、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费投入;16条、18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25条)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37条)5、工伤保险。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1、安全警示标志。(28条)2、设备的安全管理。(29、30、31条)3、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32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的物品。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33条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部分四大法律关系主体权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5、安全距离与安全出口。(34条)6、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35条7、现场安全检查。38条8、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9、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制鞋厂封闭员工宿舍出口案某制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有从业人员100多人。鞋厂老板为了所谓“安全原因”,将员工宿舍的窗户全部用铁条封上,并且每天晚上职工休息后,都让人用一把大领将宿舍的门从外面反锁。一天晚上,一名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水未烧开该女工就睡着了。热水器子烧后造成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惊醒后想逃生,但窗户封死,大门从外面反锁,根本无路可逃,致使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绝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大火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分析事故原因:这是一起因封闭员工宿舍出口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事故。其教训是相当深刻的。本案中,制鞋厂老板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相当淡薄,将员工宿舍的窗户用铁条封死,并每晚将宿舍大门从外面反锁,这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因为该宿舍所有的出口都被封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职工根本无法撤离。实践中,这种现象并不是绝无仅有,特别是在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其负责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例如怕员工偷东西等),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出口。这种行为往往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但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该制鞋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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