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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一、进出口许可程序的含义及分类•(一)含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续(指申请领取许可证以及其他类似的行政管理手续)该制度要求申请者向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海关要求的申请书除外)作为进口货物进入进口国成员方关境的先决条件。(二)分类有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是将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结合使用的一种管理办法。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是不受进口数量和金额限制的一种管理办法。自动许可证:对进口的国别和地区没有限制。申请即可进口。非自动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才能进口。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形成(四个阶段)“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东京回合”守则受限“肯尼迪回合”开始简化《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次规定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主要内容•总共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一)一般原则(5点)•1、(a)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要求限制的产品清单,均应在向第4条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做出通知的信息来源中予以公布,以使政府3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前21天做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对于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则或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清单的任何例外、减损或变更,也应以同样方式在上述相同时限内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副本应可使秘书处获得。•(b)应请求,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2、简化申请和延期手续。表格应尽量简单。至少给21天的合理期限,须接洽的行政机关不得多于3个。•3、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错误而被拒绝。•4、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成员方只有在条件具备,并且没有其他更适合的手段实现其管理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这种制度。•自动许可程序的管理方式不得对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自动许可程序应被视为对贸易有限制作用:•(ⅰ)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ⅱ)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提交;•(ⅲ)以适当和完整的表格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三)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2、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3、分配许可证应考虑申请人过去的进口实绩,并适当考虑新的进口商。•4、误差的补偿。(四)通知和审议•制定许可程序或更改这些程序的成员应在公布后60天内就此通知委员会。•关于制定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a)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b)有关资格信息的联络点;•(c)申请书提交的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d)如公布许可程序,公布日期和出版物名称;•(e)表明许可程序根据第2条和第3条所含定义属自动许可程序还是非自动许可程序;•(f)对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管理目的;•(g)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表明通过许可程序所实施的措施;•(h)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如该期限可有一定可能性进行估计,如不能进行估计,则说明不能提供此信息的原因•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但至少每2年一次,对本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及其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四、中国实施许可证协定的情况(一)中国的承诺(二)中国的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七点)p91-92(三)中国全面推行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是将进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原来的各发证机构承担,改由进出口商品的配额主管部门办理,以网络中提取的配额数据作为许可证发证依据•2)是各发证机构无须再驻留发证程序及发证数据,从而减少了各发证机构的程序维护,各发证机构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的方式进入许可证系统界面即可按照操作程序签发许可证。(四)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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