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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17]466号)、《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2015]190号)、《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黑卫药政发[2016]99号),结合校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医院医疗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检验试剂、办公耗材等项目。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选择价格低的品种及售后好、服务及时、品种齐全、有较大储备能力的供货单位。供应商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及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业务院长、院长助理、护理部、固定资产办、药剂科、医务科、办公室、供应室以及使用科室相关人员组成。采购监督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工会、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第五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采购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采购管理办法、文件及相关制度;(二)拟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等重大事项;(三)研究确定采购的具体方式;2(四)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编定标书、发布信息、审核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等具体工作;(五)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实时询价以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六)负责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采购的执行情况,报送统计信息及备案材料;(七)处理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询问等事宜。第六条采购监督领导小组是医院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采购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三)监督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四)监督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的执行情况;(五)监督采购审批项目和备案管理的落实情况;(六)监督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情况;(七)监督采购的效率与效果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三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七条通过院内公开谈判的方式确定药品主配送渠道。第八条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毒麻药品、精神类药品),原则上按照《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进行采购,对由于价格、品种等原因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需要的,药品采购员询价后报请采购小组审批,可由其他渠道采购。第九条新药、急用药品采购(一)新药指未在医院使用过的药品,包括与原有药物不同剂型,或不同质量层次(国产、合资、进口品种)的药品;(二)医院药事委员会定期对临床科室提出的新药申请进行研究讨论,以明确是否引进;(三)药剂科按照药事委员会确定的引进药品进行询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实施;3(四)临床急救药品、临时特殊用药,临床科室在医务科备案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品采购员接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第十条采购配送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资格;(二)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经营品种丰富或者为某部分产品独家经营;(三)具有良好的货品储藏、保管条件;(四)能够提供及时、良好的配送服务;(五)具有一定的货品调剂能力;(六)能够满足客户退换货品要求;(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医疗耗材、检验试剂、胶片、印刷品等定期组织院内公开议价等方式。第十二条院内议价分为邀请议价与公开招募供应商议价(一)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根据医院邀请或议价公示的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品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证、售后服务承诺、报名者身份证,非法人报名需要公司授权书等,逾期未能交清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议价;(二)议价前医院组织询价,了解市场相关价格信息;(三)议价方式为公开议价,现场抽签确定供应商议价顺序,品种规格相同的多家竞标,取最低价的供应商再次议价;(四)议价结果选取质价比高的中标,品牌型号同样的标的价格最低者中标;(五)议价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供货合同。4第十三条为了方便快捷、鼓励竞争,医用耗材定点采购配送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新药、特药)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第十四条特殊耗材采购特殊耗材指未在医院使用过的具有独特功能或较原产品功效更好的耗材产品。由临床科室提出需求报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按照新项目应用开展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医疗设备采购范围: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项目等。(一)使用科室须提交采购申请到设备科,2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主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医院组织召开设备购置论证会。(二)审批及论证通过后提交采购计划到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中心审核通过医院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三)5万元以下由医院采购管理小组(至少3人以上)具体实施采购,5万-3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集体采购,采购形式包括网上比选、网上竞价、邀请式谈判、快速采购等,采购结束后将《采购过程备案表》提交到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中心网站上公示采购结果。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管理第十六条采购结果确定后,校医院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第十七条合同应明确中标价格或网上成交价、付款方式、配送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用耗材定点采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二)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三)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四)资金结算办法;5(五)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六)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七)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八)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九)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第十八条采购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验收及结算第十九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验收工作,实行验收责任制度、验收登记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第二十条医疗设备的验收由医院采购办负责,1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需邀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参加,按照货物类采购细则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药品、医用耗材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校医院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验收操作规程》,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医用耗材的法定标准以及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入库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医用耗材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签名等。验收时应核对有关发票联(含销售发票销货清单)、此外还要求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医院支付药品货款的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随货同行联(无随货同行联者需索取存根联)无误,并索取相关合格证明。相关合格证明包括: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等,进口药品每批须有《进口注册证》、法定口岸药检所的检验合格6报告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属消毒剂的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备案证等,所有证照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方公章。第二十二条票、物相符后,库帐员根据验收内容逐项录入电脑,形成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数量、中标价、零售价、批号、有效期、中标公司、进货日期)。第二十三条药品结算实行多级审核。发票须有下列人员签名或盖章方可报帐:采购员、验收人、药品会计、药剂科主任、院领导。付款时,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作为付款的凭据。第二十四条校医院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小组应不定期检查药品、耗材、设备采购情况,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若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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