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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巨亏的风险决策失衡分析第三章中航油(新)巨亏前公司状况分析一、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我们用中国航油公司1999年至2001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根据表中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见附页)1、基本财务比率分析根据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三年的财务报表,我们可以从公司的清偿能力比率、财务杠杆(负债)比率、保障比率、周转率和盈利能力比率进行财务状况趋势分析:3)公司需要加速应收帐款的回收,适当延长应付帐款的期限,以缩短现金周转期从而增加资金效率;4)毛利偏低直接导致净利率偏低,在搞好成本控制的前提下,降低购货成本是一个直接的办法,建议可利用公司较高的财务杠杆进行融资,投资在仓储和运输,一方面可以降低购货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现货购买量,增加期货量以规避风险,还可以利用本身的运输能力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配置;5)公司的利润边际偏低,若要使公司能永续经营,则必须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石油本身所包含着小确定性的政治性因素,国际风险较高,另外虽然目前总公司在中国市场还占用垄断性地位,但2002年初中国已允许民营企业开始可以申请航空燃油的进口配额。尽管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有能力进入这个市场,但随着中国进入WTO,市场一定会越来越开放,更多更强的竞争者会涌入。我们注意到中国航油(新)公司的管理层己看到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措施,在2002年先后成功标获西班牙最大的设施公司CLH公司5%的股权以及收购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公司33%股权,每年为公司带来稳定的高增长的税后净利。但结合公司破产前2004年6月的财务报表来看公司当月的总资产为42.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3%。长期应收账款为11.7亿元人民币,应付款也是这么多。从账面上看,4i但没有问题,而且经营状况很漂亮。但实际上,2004年6月,新加坡公司就已经在石油期货交易上面1临3680万美元的潜在亏损,并且还在固执的追加错误方向即“做空”的资金。由于陈久霖在场外进行交易,集团公司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没有发现其秘密。就连新加坡当地的监督机构也没有发现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不怀疑其以前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二、公司风险管理分析1、风险管理状况1)在上市之初,中航油(新加坡)就在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期货交易,而证监会为了顾及国有企业的形象,不但没有对其处罚,反而为其包庇遮掩。而中航油(新加坡)在投机失利,流动性资金不足以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中航油(新加坡)的国内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在2004年10月21日明知中航油(新加坡)处于高风险状态,仍然隐瞒真相,向一批基金出售中航油(新加坡)15%的股份,将所得款项用于补仓。所有这些,客观上鼓励了中航油(新加坡)的狂赌。2)尽管中航油(新加坡)有完整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且有一个七人风险管理委员会,但这些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内控系统形同虚设。按照规定,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结构是从交易员,到风险管理委员会,到内审部,到首席执行官,再到董事会层层上报;每名交易员亏损20万美元时,要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亏损达37.5万美元时向首席执行官汇报,亏损50万美元时,必须斩仓。可是公司有关交易员在初期未经公司管理层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等问题出现后,在讨论对策时,该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往后挪移仓位须增加交易量,以及在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避而不谈;连连亏损,却一路没有斩仓。3)中航油(新)进行的“场外石油衍生品交易(OTC)’’,风险极大。据报道,新加坡公司有一个由专职风险管理主任和风险控制专家组成的队伍,既然如此,理应制定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一整套交易对策,但这一机制没能生效,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的决策者在关键时候置现存的机制不顾,盲目追逐利润。公司曾向集团公司借款l亿美元用来弥补亏损,损失己到如此程度,仍置风险于不顾。4)管理层缺乏起码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知识。作为首席执行官的陈久霖,在石油衍生品交易方面并没有受过正规训练,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他曾说,“没想到后来要那么多的保证金”;可见他对石油衍生品交易的运作以及背后的博弈之道一无所知。在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内部,亦缺乏真正懂得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人才,否则集团不会轻易通过陈久霖的“内部救助方案,使中航油(新加坡)越陷越深。2、小结从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以及之前一些中资企业境外衍生产品市场的重大失利可以发现,中资企业风险管理能力令人担忧,特别是对各种衍生产品之风险的认识严重不足。中国2001年后搭建起来的境外期货监管框架漏洞重重,现有会计准则不足以应付现有日益繁多的表外业务,必须对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公司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中资企业而言,从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中汲取教训,必须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国内监管机构而言,总结事件背后的教训,重新调整中资企业境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框架,己迫在眉睫。三、公司内部控制分析1、内部控制现状根据中航油内部规定,损失2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要提交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而累计损失超过35万美元的交易必须得到总裁的同意才能继续;任何将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共有10位交易员,也就是说,损失的最大上限是500万美元。如果子公司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就不会出现这么大损失。而实际情况却相反,一开始进入石油期货市场时,中航油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相当于200万桶石油。正是在这种暴利的驱动下,才会越陷越深。2004年一季度,油价攀升导致公司潜亏580万美元,中航油决定延期交割合同,理由是期望油价能回跌;交易量也随之增加。二季度,随着油价持续升高,公司的账面亏损额增)JrIN3000万美元左右。中航油又决定再延后N2005年和2006年才交割;交易量再次增加。2004年10月,油价再创新高,中航油此时的交易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账面亏损再度大增。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才首次向中航油集团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为了牢I-)JH交易商追加的保证金,中航油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并H680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随后,中航油集团提前配售15%的股票,将所得的1.08亿美元资金贷款给中航油。但中航油因无法补加一些合同的保证金而遭逼仓,蒙受1.32亿美元实际亏损。11月,中航油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U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l口,在亏损5.5亿美元后,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令。至此,中航油完成了作为投机者从获小利到疯狂赌博而倾家荡产的全过程。如果集团公司的内部监管者能及时发现其赌博行为和投机心态,管理措施到位,就不会有如此巨大的损失。中航油的母公司2004年10月将它在子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从75%削减到了60%,筹集到1.96亿新元(合1.08亿美元)。当时中航油向新加坡交易所提交了一份八行字的声明,报告配股事宜,但没有对此次股票配售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实际上筹集的资金被用来弥补其已遭受的2.32亿美元石油期权交易亏损。而中航油11月时对投资者表示,2004年的收益将超过2003年业绩,公司未向市场披露这一实际情况。2、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内部监管制度的缺失现代公司制企业都在企业内部设立了监事会,试图通过监事会来监督董事和经理们,以便约束董事和经理们的行为。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存在着领导者管制机制不健全,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领导人的过分集权,非常容易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致使在外国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在中国的实践并不理想。以中航油为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连续两次拒用总公司选派的财务经理,并自作主张从新加坡用了当地人担任这一要职,并且只听从陈久霖一人的命令。更为令人惊异的是,总公司派去的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陈久霖居然没有让其知道公司在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的“天下”,更谈不到公司内部相互制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执行程序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等。另外,据陈久霖事后所讲,公司的交易员当初并没有取得总公司的书面许可,在其授意下就随意地不断进行投机性石油衍生产品交易。从中不难看出,不仅总公司对陈久霖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而且子公司内部的监管似乎也处于瘫痪状态。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缺失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可以知道,企业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预警和及时处理、事后风险报告、评估、备案及其他相应措施。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缺失或失灵的问题。首先,他们进行的期货交易从一开始就违背了风险控制制度,因为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主旨是通过衍生产品工具锁定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风险。而中航油公司在原油期货上涨之时却冒着巨大的风险做卖空操作,这和期货保值操作背道而驰,成了十足的投机行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航油公司却拥有一个由专职风险管理主任和风险控制专家组成的风险控制队伍。这说明了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事前风险防范的内控措施形同虚设。其次,当投机操作出现亏损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并未及时作止损处理,而是孤注一掷,将全部资产赌在原油价格回落上,造成一错再错。这预示着公司的事中风险处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最后,风险控制制度还体现在及时有效地对风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报告方面。此次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期货投机巨亏出现在2004年10月甚至更早,而一直到了12月份总公司尚未拿出补救措施,更未对事故责任做出明确说明。这充分说明了中航油公司对应事后风险方面是拙笨的、迟缓的。3)内部选拔制度存在着缺陷根据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董事会选拔高层经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的选择往往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来决定。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因为国家作为公司最大的股东拥有高管人员的任免权。但是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大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干部任免办法,主要强调政治忠诚度和群众关系的考察,很少把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总裁陈久霖,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让陈久霖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航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中绝大多数人不同意,但在上级主管强行命令下坐上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位子,后来又出任新加坡公司的总裁。这种选拔“赌徒”作为公司高管的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四、公司外部监管分析1、外部有效监管的缺失企业的外部监控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供应商、社会等对企业进行监控的机制。要保证监控有效,就要有相对充分的信息。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包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风险的大小、公司的盈利状况等)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了外部相关部f-j(包括政府)和相关利益人对企业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言,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出台。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目前,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层级太多,管理链条太长,不利于企业决策。尽管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上任之初就要求企业一般控制在三级以内,但子公司、孙公司众多,给一级企业自身管理带来难度。国资委2003年就将《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列入计划,但目前仍无任何消息。陈久霖在事后对记者说:“在2004年10月3曰就已经注意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时的账面亏损为8000万美元…·,由于这些信息属于公司内部的机密,没有让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人知晓,有效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从而失去了补救的最佳时机,最终酿成大祸。2、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也反映了中国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现行的《公司法》的第63条关于董事、经理民事法律责任内容的规定只是董事、经理对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而没有规定董事、经理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说,如果这一事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话,作为“国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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