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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江苏省档案馆对馆藏的4.5万余卷珍贵音像档案着手抢救性保护,包括: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江苏的活动纪录;已故京剧梅派大师、昆曲艺术家的舞台形象和唱段;苏绣、玉雕、紫砂、漆器等老艺术家的专题录音录像等。江苏省档案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报送了《江苏省“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报告,经批准,确定该抢救工程由财政支持。•2007年3月,就该标馆藏录像档案“历史录像原带修复”项目第一期28万分钟抢救计划,江苏省档案局委托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向全国公开招标。南京盛博数字映像传播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持的竞争性谈判中中标。2007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之后开始了对这些珍贵影像资料存在的信号、色彩、声音失真问题进行数字化转化工作。•但项目实施不到两个月,江苏省档案局突然停止了向原告提供待数字化加工的录像原带,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采购中心召集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盛博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将江苏省档案局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为完成此项目,盛博公司配置了4条数字化加工线,从国外进口了二十几万元的零配件,所需用的数字化载体光盘已全部采购到位,并配备动员了全部技术力量和维修保障力量。与同此时,原告还放弃了多部电视专题片的拍摄订单和其他单位声像档案数字化的项目。被告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停工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利润损失350700元、给付逾期提供被修复录像带的违约金976626元等三项诉讼请求。•被告江苏省档案局则答辩认为,合同是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签订的,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需附带任何条件,更不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讼中,原告认为所涉合同性质为政府采购合同,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继续全面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属承揽合同,被告委托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在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和合同签订的方式、程序上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并没有使合同在性质上发生变化。•那么,被告是否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被告擅自停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被告辩称的馆藏数量不足合同约定之量,以及“历史录像原带”界定标准的问题,法院则认为庭审中由于被告并未提供相关鉴别标准,没有支持被告主张。•此外,由于被告在审理中表示除已修复完毕及另外的1820盘约65520分钟录像带外,再无其他录像带可供原告修复、转化,法院认为合同已无继续全面履行的条件,没有支持原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请求。•对于双方争议的损失问题,法院采信了原告编制并于投标时提供的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内容,确定应以被告拒绝履行部分合同的价款为损失计算基础,以24.23%利润率为确定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比例,判决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28万分钟外,尚未履行的19万多分钟的可得利益211421元由被告予以赔偿。•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案件在审理期间惊动了国家档案局、江苏省财政厅等多家部门,有关是否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性质等问题,也备受业内关注。案件的审理则在三年间经过了三次庭审。虽然判决书显示为2010年6月13日判决,但原告直至10月13日才被通知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建生向记者表示对合同性质等判决内容不服,已经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记者还了解到,中标公司接到通知抢救工作被终止恰为江苏省档案局对该项目的分管领导进行调整的第二天。令人蹊跷的是,在诉讼期间,江苏省档案局曾于2009年11月3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征集录带修复保护技术方案及对应设备供应商的公告”,继续对其馆藏部分录像档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带基粘连、视频杂波、抖动等问题进行修复保护。对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属恶意行为,坚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案•名不见经传的浙江民营企业——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以一次政府采购中的“猫腻”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推上了法庭,引发了这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赔偿纠纷案。•2000年7月中旬,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等报纸上看到了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出的一则公告,得知农业部正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全国医疗器械单位采购一批物资,厂里决定参与投标。就这样,益迪医疗设备厂专程派人从金华赶到北京的国家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进行投标登记。据了解,这次招标共有一百多个项目,其中益迪厂参与投标的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首批需要241套,只要首次招标成功,以后这项产品每年不用继续招标,只要跟标就可以直接供货。不过,当投标登记处一位负责招标接待的工作人员要益迪厂拿出3800元购买一份标书时,却让他们疑窦丛生。•我们是首次参加政府的公开采购,一听这价格,再看看只有几页的标书文件,成本价最多只有三十多元,心想几页东西怎么会这么贵!”分管经营的副厂长张宏燕说,“但想到这次招标胜算很大,只要招标成功再贵也是值得的。”•2000年8月8日上午,益迪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正式参与竞标。据当事人回忆,经过开标、唱标后,益迪厂对这项产品的投标价格每套为6500元,另一家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的投标价为每套7998元,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2000年8月9日至9月4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各产品的中标人,并分别在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中标通知书。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评定益迪厂产品不具备中标条件。•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2000年11月15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却收到益迪厂的投诉,称与之同城的另一家竞标企业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的产品有各种问题,不具备投标条件。•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又对益迪厂的投标作了进一步的评审。•2001年2月,益迪厂接到畜牧兽医总站通知,要求他们交16160元,并送三套样机到北京总站下属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一个月后,益迪厂派人到北京打听检测消息,被告知结果还没有出来。5月28日,益迪厂终于到北京拿到了检测报告,称其中一套样机不合格。“当时我们愣住了,这不可能啊!在送样机之前,我们再三检验,都是合格,怎么一到北京就不合格了呢?”张宏燕说,“后来一看检测报告,一无检测人签名盖章;二无检验具体标准依据;三无时间及检测使用的设备,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要求重检,结果未获许可。”厂长王钢说:“按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至开标之日起的120天以内,然而我们在过去的14个月内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们在对产品检测结果提出复议后,又是一等四个多月,这怎么能体现‘阳光采购’的公平、公正!”他激动地说:“这次招标表面上是‘阳光采购’,其实还是暗箱操作!”•益迪厂代理律师谷辽海在法庭上一口气问出7个问题,谷律师说:“从这份《评标工作报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法。”•第一,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应该存在24这样的双位数而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的资格应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但报告中无从判别专家的资历。•第二,投标的人数不足三人的,应重新进行投标;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绝接收。这一次的招标活动中,对于冷冻切片机这一品目的投标人数总共只有两人,因此不论两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如何、价格如何、服务如何,仅两家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与任何其中的一家签约,均系违法。•第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或者大部分是国有资金投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而不允许采取其他的交易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被告不顾投标人数不足、投标人的价格优惠这些事实,不采取重新招标而直接签订合同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第四,已经被否决的废标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重新开启。由于投标人数不足三人,所投的标已经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然而,第一被告没有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程序,自己直接确定采用无效的标,这是违法的。•五,招标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的“三公”原则。根据《评标工作报告》的落款人,我们得知徐百万是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主任,但同时徐百万又是第二被告的主任和法定代表人。•第六,中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根据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三部门于2000年9月21日《关于对评标结果的审查意见》中就已经有结果了,而被告却在2001年10月17日,也就是一年以后才勉强告诉我的当事人,同年10月30日才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原告。•第七,中标人并不符合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第一被告招标项目中争议的品目是冷冻切片机,而中标的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当时并没有这一品目的产品,也没有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江律师,在法庭上以原告的投诉为核心构造答辩的防御体系。李江律师说,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是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的。在本次招标中,被告既没有强令原告投标并购买标书,也没有违反法定招标程序,更没有搞虚假招标。•原告未能中标,是因为其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且有弄虚作假行为,因为他们公然伪造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文书即国家医药器械许可证。•对3800元买标书的问题,李江说,标书3800元,是根据标书的审定、制作、论证、翻译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的,标书内容包括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书800元,技术标书3000元。据初步了解,这次定价是参照有关项目招标书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一些企业项目的招投标收费执行的。3800元并不仅仅是几页纸的标书,它还包括专家评审费用,以及一系列评审会议所需费用等等。•至于早在一年前招标就已经有结果了,而被告却在2001年10月17日才告诉当事人,同年10月30日才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原告一事,李江律师解释说:“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收到了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的投诉后,招标工作就进入了特殊阶段。基于对国家负责、对投标人负责的考虑,总站决定暂缓公布。”这样,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委托浙江农业局调查,而此时距离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已经没有几天了。之所以一直没有退还3万元保证金,是因为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作为一家投标单位,一直没有放弃努力,因此没有退还的理由,而总站对本次投标有了结论就立刻将保证金退回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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