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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摘要】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形式更新快、滋生周期短,软暴力倾向明显、利益攫取领域蔓延、政治领域渗透加剧、多种犯罪合流、由弱转黑现象凸显等特点,与此同时由于思想认识的不同、法律规定的粗放、保护伞的存在、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多重障碍。立法先行是打黑的必要前提,各部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的完善、情报信息的获取等是打黑除恶工作持续深入的有效保障。【关键词】打黑除恶;侦查障碍;对策研究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某种角度是应现实打击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集合概念。根据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恶势力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术语,2008年全国打黑办在打击恶势力战果的统计标准中对恶势力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2]从二者的概念及现实表现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重于恶势力,存活周期长于恶势力,组织严密程度高于恶势力;从二者的发展轨迹看,恶势力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阶段和社会组织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2000年1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在北京召开,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首次开展大规模全国性打击涉黑犯罪;2006年中央政法委启动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至今,历史经验证明打黑除恶是需要持久不懈坚持的重要工作。一、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显现新特点(一)犯罪形式更新快,发展轨迹周期短近年来,黑恶势力呈现出犯罪形式不断增加、侵害领域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一些黑恶势力以职业“讨债公司”、“调查公司”形式出现,以聚众滋事、恐吓等手段,为其“客户”收取合法或非法债务。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发展轨迹看,黑恶势力滋生快、周期短,呈现出“割韭菜”现象,社会危害加剧。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发展周期明显缩短,恶势力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两三年就可能发展成涉黑组织,盘踞某一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很快有新的黑恶势力企图取而代之。(二)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随着打击工作的深入,黑恶势力也不断变换手法掩饰其有组织的犯罪本质,主要表现如下:犯罪组织日趋隐蔽。表现为:一是黑恶势力头目趋于“幕后化”,多不再直接出面从事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组织纪律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普遍利用合法企业作为掩护,进行“漂白”。三是有的黑恶势力组织结构松散,没有固定的“打手”,在实施犯罪活动时临时雇请无业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逃避打击。逃避打击手段智能化。一是以网络手段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案件呈现逐年多发,以规避侦查打击;二是随着经济实力的积累,聘请懂法律或者懂经济的专业人才幕后策划,在暴力使用、利益获取等方面钻法律空子、寻求法律盲点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擦边球;三是反侦查意识强。如行踪不定、变换住所、更换手机、单向联系等等。从传统暴力向“软暴力”演化。很多黑恶势力犯罪表面上没有使用传统的砍砍杀杀,而更多地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出场摆势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软暴力行为,即便实施暴力,也会把握“度”。这种新型“犯罪方针”既造成社会控制和心理威慑,又致使公安机关难以立案、难以严惩,相当程度上逃避了打击。(三)利益攫取蔓延各个领域,基层政治渗透现象加剧黑恶势力除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外,还越来越多的介入征地拆迁、矿产开采、争夺股权等领域,靠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经营,迅速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个别黑恶势力对地方重要行业的控制力达到了令人叹惊的程度。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后,黑恶势力加剧向政治领域渗透,寻求保护伞,在一些地方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政权运行。(四)多种犯罪形态合流明显,跨区域联合态势已出现现阶段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涉赌、涉黄等问题合流明显,一些非法制贩的枪支流失到黑恶势力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团伙手中,极易导致各类犯罪活动交织、升级。在某些地区,开设地下赌城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以赌养恶、暴力护赌成为主要特征。值得警醒的是黑恶势力犯罪出现整体联合和境外渗透加速态势。从国内角度看,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相互借用势力,跨区域“合作”趋势明显。从国际角度看,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美国、日本、东南亚和台湾、香港、澳门亚裔黑恶势力在大陆都有所渗透。境外黑恶势力组织架构成熟、管理方式先进、经济基础雄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有效应对迫在眉睫。(五)侵袭社会管控薄弱环节,社会人由弱转黑需重视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社会管理薄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土壤。与此同时,黑恶势力犯罪成员低龄化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北京打掉的339个团伙2188名成员中,不到30岁的1357人,占总数62%;其中不到20岁的525人,占总数24%。[3]这是危险的信号,如果对这些人改造的不彻底,很快会死灰复燃并具有更强的破坏性。二、打黑除恶工作中多重障碍亟待突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有关工作将转入常态化。虽然专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误区与障碍亟待突破。(一)思想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打黑除恶不平衡虽然全国打黑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全国各地打黑除恶的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市一审宣判的涉黑案件仅为个位数。认识是行动的基础,认识问题仍然是当前制约打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的障碍。如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打黑除恶有顾虑,不愿意在自己的任期内有“黑社会”而导致“不愿打”;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开展过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人才建设和经验积累无从谈起而导致“不会打”。对于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而言,提高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认识具有重要意义。(二)法律规定粗放导致打黑除恶中存在盲点法制社会中法律是打击犯罪行为的利器,但由于现阶段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不细化、不完善,导致打击处理时存在着盲点。一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的打击难以到位。恶势力非法讨债、聚众摆势、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往往只能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治安案件加以处罚;许多恶势力犯罪只能以个案进行处理,很少能以犯罪集团进行定罪量刑。这些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对恶势力犯罪进行立法,各地、各部门之间的认识模糊不一。二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难以有效摧毁。由于缺乏专门、完善的财产刑措施,在已经判决的涉黑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案件中,罚金也很低。如果补充经济基础上釜底抽薪,黑恶势力组织就有了伺机翻案甚至是反扑的基础和资本。三是现有法律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国内人员、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的境外人员、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等行为的打击处理存在盲点。(三)保护伞[4]难以根除导致打黑除恶障碍重重打黑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黑案件中的“保护伞”难以被打击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保护伞”与犯罪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受到打击之前会伺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订立攻守同盟等。二是有些地区决策者决心不够、认识不统一,在是否打、打到何种程度犹豫不决。三是现阶段缺乏对办案人员的保护措施,有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受到各种类型的恐吓、威胁,导致民警顾虑重重。(四)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固化和完善此次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一批在2000年第一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判入狱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前文提及现阶段黑恶势力团伙发展速度很快,一到三年就能够形成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犯罪组织。因此建立全国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信息库和监控机制势在必行,要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态管控机制。此外,对于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推进各地打击水平的平衡发展。三、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对策的多维度思考黑恶势力犯罪直接侵害公民权利、非法干扰公正执法、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极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需要多策并举、不断探索,从公安部门到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构建立体的预防、干涉、打击新模式。(一)立法先行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前提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亟需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应考虑制定整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5]。二是应解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门程序问题。黑恶势力犯罪实施各类犯罪和形成社会控制的时间长,调查取证范围广、复杂程度高,需要较长的侦办周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侦查周期往往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应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立法机关应尽快明确规定秘密侦查制度,赋予警方、检察院、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特殊权力和行驶权力的特殊程序。四是应完善证人保护制度。[6]打击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用暴力、权力,威胁、打击证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法律只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质证,却没有对证人人身、财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证人不愿、不敢作证。(二)各部门高效联动发挥合力是确保打黑除恶成效的根本黑恶势力的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决定了打黑除恶工作是系统工程,必须紧密依靠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宏观联动的建立与实施。打击黑恶势力要依靠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积极争取综治部门支持,力求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打黑实践中,中央综治委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考核内容,有的地方还实行“一票否决”[7],这些收效良好的制度应坚持、固化并推广。[8]二是中观上建立与公安系统外相关部门的联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与政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依托联席会议,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娱乐场所等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和联合整治,坚决关停涉黑涉恶的娱乐场所。尤其是要建立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情报网络,掌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脉络;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动。对侦破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开展适度宣传报道,宏扬正气,表明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形成严打高压声势,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联动。打黑除恶工作中,公安系统内部更需建立多警种联动,按照刑侦系统、治安系统、人口系统等单位的工作职能进行再分工再落实,形成刑侦系统的攻坚、治安系统的防隐患、人口系统的摸线索、法制系统的包证据等多点支撑、多警联动的立体工作格局,为提高打击效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三)完善和固化工作机制是打黑除恶持续深入开展的保障在长期的打黑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专门工作机制日臻成熟并发挥关键作用,这些应坚持、固化和不断完善。一是要坚持案件挂牌督办机制[9]。督办制度通过协调解决办案困难、指导办案方向等工作有效的推进了涉黑大要案的办理进程。案件一旦挂牌督办后,不仅当地高度重视,也有专门的工作组协助办案,确保了案件侦办的力度和效果,有力推动了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办。二是要坚持“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10]。仅靠本地、本级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往往举步维艰,易出现打不掉、判不了、刑期轻等现象,影响公安人员的士气和战斗力,也招致群众的不满。“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的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了当地警力在打击涉黑性质组织犯罪容易出现的通风报信
本文标题: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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