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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重组税事主办:主讲: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联系:163WJ@VIP.163.COM协办:时间:2011年7月27日1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2中国财税浪子王骏3重组前:中国居民企业(C)非居民企业(B)非居民企业(A)境内境外100%股权支付股权转让境外股权收购(境外-境外模式)外——外模式外——外模式,即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一般适用于股权架构的调整。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国家给予非居民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常谨慎,除了满足第五条的普遍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必须是向其100%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即:将子公司变孙公司的模式,这里股权收购一方必须是全资子公司,但是被转让的外资企业股权没有要求100%,只要达到75%就可以了。第二,没有因此造成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的。例如:美国A公司在上海有一家独资M公司,由于2008年以后美国公司从分得的利润需要缴纳10%的预提税,而香港股东则可以适用5%的协定税率,因此A公司在香港投资了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然后以M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资对B公司增资,那么这种情形符合“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么?4外——外模式关于这一条款,理解各异。财政部的郭垂平处长认为,股权转让后,即使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发生变化,仍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郭垂平处长认为这里的断句应该是: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生生早出来个“所得预提税”概念,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姑且不论限制股息预提税负担变化是否在理论上合理,59号文件表述很清楚,从文字上来看,就是指股权转让的预提所得税发生变化,即使要改变这种说法,也最好再另发文件,而不能生造词句来解释。5外——外模式国税总局何处长认为,这里就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担,至于股息红利预提税问题,有国税函【2009】81号、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等在管着,至少要持有股权12个月以上才能适用协定股息税率待遇,导管公司也不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等条款,财税【2009】59号文件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扛起来。6中国财税浪子王骏7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韩国C控股公司•如果允许A转让给C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股权增值3000万不征税•韩国公司转让股权: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持有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评估价值4000万•A公司将持有股权转让给100%控股公司C,即增资4000万元跨境重组案例2没有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的,才能享受特殊税务处理BVI地区A公司即:中国没有征税权,原属于中国的3000万所得流失境外股权收购(境外-境外模式)外——外模式若按税总的解释,那么美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可以行得通的,而按照郭处的说法,则此路不通,实际上大多数关于境外股权转让的问题,都涉及到了香港,而香港的协定税率是5%,如果如是理解,大多数这样的交易都不能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了。第三,规定转让方非居民企业3年不转让其持有的中间层公司的股权。这是反避税的要求,如果允许任意转让中间层公司股权,而不受限制,则企业完全可以这样设计,先将境内股权投资到中间层的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立即转让中间层公司得到现金,而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大陆没有征税权,因此该项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就达到了规避。8外——内模式外——内模式,即非居民股东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这种模式常用于跨国公司在华调整公司架构,例如:日本国际品牌电器公司在中国大陆有10个子公司,为了统一管理,该公司决定在中国大陆成立中国区总部,这属于正常的业务重组,则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日本母公司在中国成立中国区总部(外商投资性公司,中国投);第二步,日本母公司将其在华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到中国区总部(外商投资性公司,中国投)此时,由于符合“外——内”模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可以不缴纳所得税款。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及税收待遇不变。9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0•日本A公司在中国有10个全资子公司•2009年全球架构调整,决定在中国大陆成立控股公司B公司全权管理中国大陆区经营事宜境外-境内模式案例•在中国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BBVI地区A公司•B公司定向增发以购买中国10个全资子公司股权BVI地区A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B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时所得依然掌握在中国税务当局,潜在税款没有流失)•常用于投资的税收规划:日本A公司全资持有中国全资子公司B,B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亿元,A决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对B增资采用该模式——避免预提所得税境内股权收购(境外-境内模式)外——内模式在该运作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外——内”模式如果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需要符合商务部2004年22号令及2006年3号令的要求。如果在中国设立的中间层公司是非投资公司性质,则其投资的公司按照内资企业对待。第二,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外——内模式,也要求中间层公司必须是100%控股的子公司。第三,“外——内”模式,股权转让前属于直接投资模式,其后变为间接投资模式,从而规避预提所得税。例如,日本母公司如果直接持有中国境内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增资,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公司架构重组后,由于投资公司属于税收上的居民企业,因此相当于先分红给居民企业,然后再增资,从而规避了外资增资的预提所得税。11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2以资产、股权向境外投资(境内-境外模式)“内——外模式”,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采取10年确定性递延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往往用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运作:先将资产投资到BVI地区,成立全资子公司,然后在香港上市。这种做法往往构成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内——外模式所谓红筹股上市,是指居民企业首先在BVI或开曼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增发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最后以特殊目的公司为主体实现在海外上司的目标。在2006年商务部10号令发布之前,无论是大国企还是民营企业红筹股上市风起云涌,而10号令的颁布,让红筹股上市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以及并购境内股权都必须经过商务部的批准,而目前商务部鲜有批准案例,使得红筹股上市之路变得异常艰难。13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4重组前:居民控股企业(A)居民企业(C)非居民企业(B)100%100%股权支付股权转让境外境内境内-境外模式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5重组后:非居民企业(B)居民企业(C)居民控股企业(A)100%100%境外境内境内-境外模式内——外模式如果境内企业成功的在境外建立SPV的话,那么将境内股权装入SPV,就涉及到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问题,59号文件规定,如果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100%股权的情况下,境内母公司将自己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到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收购业务,可以递延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内——外模式还要注意股息红利问题。红筹上市的股权架构为:境内母公司——境外SPV(BVI)——境外上市公司(香港)——境内实体经营子公司。那么当境内实体经营子公司实现利润时,首先要分红到香港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境母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投资收益的时候,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上红筹上市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而已,企业仍旧是实质上的中资企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总下发了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概念,将其认定为居民企业,享受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从而避免了预提所得税负。17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8内资企业境外上市1)现有模型国内控股公司A国内经营公司D境外境内要求交易需符合五项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转让须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及资本收益所产生的税款在十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模式中国财税浪子王骏19境外上市公司B2)重组第一步国内经营公司D国内控股公司A100%100%境外境内境内-境外模式中国财税浪子王骏20境外上市公司B3)重组第二步特殊目的公司C国内控股公司A国内经营公司D100%100%100%境外境内两步骤分别符合跨境重组的第三和第一种情形。是否不需在12个月内完成以满足多步骤重组的要求?SPV境内-境外模式“外——外模式”境外股权转让税收监管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纳税关键是要看目标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因此虽然是两个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由于标的股权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因此中国当局具有税收管辖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难题在于税收征管问题,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与支付价款的一方均在境外,如何能够实现税款入库呢?青岛啤酒案例:2009年青岛市地税局对非居民股东两次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4.52亿元征缴入库是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成功案例。21“外——外模式”境外股权转让税收监管百威英博公司(Anhevser-BuschInbevS.A.)香港全资子公司A-BJadeHongKongHolding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J)2009年1月23日与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朝日啤酒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61577836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19.99%),买价共计6.67亿美元,4月30日完成交割;2009年5月7日与香港居民陈发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685美元向陈转让青啤91641342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7.01%),买价共计2.35亿美元,6月5日完成交割。我国内地对该股权转让所得拥有首先征税权,ABJ应该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青啤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申报缴税。百威英博公司却因财务紧张,应纳税款迟迟未缴入国库。因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企业,国内没有开设资金账户,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青岛地税向其代理普华永道发送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6月15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并明确了拟采取的包括媒体曝光等在内的进一步措施。22“外——外模式”境外股权转让税收监管7月1日,普华代理申报缴纳了百威英博公司第一笔向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款3.34亿元。7月10日,普华代理申报缴纳了百威英博公司第二笔向陈发树先生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18亿元。至此,百威英博公司转让青啤股权应纳税款4.52亿元全部依法征缴入库。因此税务部门会仔细审查外资企业的股权架构是否有所变化,投资者是否变动等问题,如果投资者有变动,则应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在审查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时,还应该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审查外资是否撤资的问题,如果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达到10年,那么其已经享受过的税收优惠要如数追回,入股是被动稀释股份,则从当年开始不允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23“外——外模式”境外股权转让税收监管沃达丰转让香港中
本文标题:王骏重组福州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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