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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第一节公务员职务任免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理解这一含义需要注意:在任免对象上,只包括对一般公务员的任免;领导成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所谓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的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的职务。免职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二、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第二种类型: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时的任职。职位发生变化一般有四种情形: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三、公务员的免职条件(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公务员的免职条件归纳为三种类型:当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动时,需要免去该公务员原任职务。公务员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再履行职务时,需要对公务员做出免职。比如,退休、离职学习等。自动免职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4、履行任职手续3、集体讨论决定2、考察或者了解1、提出拟任职人选四、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1)任职程序(2)免职程序1、提出免职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集体讨论决定4、履行免职手续五、公务员任职的限制条件——公务员兼职规范机关内兼职:1、公务员任职时,原则上一人一职。2、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不作限制。(1)现实中高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现象大量存在;(2)行政执法类职务、专业技术类职务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也将存在。所谓机关外,是指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企事业组织等。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有关机关是指兼职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机关;如果是内设机构则是指本机关。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兼职报酬包括金钱、物质利益等。机关外兼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五、公务员任职的限制条件——公务员兼职规范1、有些兼职是客观需要。比如,总理兼任全国防汛抗旱指挥部主任。2、有些兼职是自身职务派生出来的。比如,财政局副局长兼地税局长。3、工作或发挥特长需要。比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出于发挥其特长的需要,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比如兼任独立懂事、顾问等。4、特殊原因。比如,一些以工矿企业为主体的城市,地方政府与企业领导交叉任职。五、公务员任职的限制条件——公务员兼职规范案例: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兼职?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后来,有人向单位领导反映刘某的情况,领导找刘某谈话,“你如果在外面有兼职领薪的话,赶快辞掉,因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领薪”。刘某当时答应以后不兼了。然而,有一天,当地税务部门到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他还在兼职领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处分。刘某认为,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我是一个技术人员,也属于公务员吗?如果不是,就不能给我行政处分。案例分析:1、《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兼薪。刘某所在单位被确认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其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是公务员,自然包括刘某这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在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后,刘某就应该停止兼职兼薪。2、依据行政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3、由此看出,单位给刘某的处分是正确的。国外公务员兼职规定国外许多国家对公务员兼职都有规定,但一般都是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公职,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兼职,而不限制从事学术性活动、公益性活动的兼职。《德国公务员法》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1、兼职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2、兼职会与公务员业务发生矛盾3、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4、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形象公务员兼职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或职前教育或培训相符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1、禁止任何公务员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2、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者说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3、当一个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声明。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1、担任联邦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家庭中如有一个成员担任有碍于公务员执行公务或者与公务员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这种情况与公务员担任联邦职务不能相容。2、下述情况与担任联邦职务不能相容:(1)公务员经营工商业;(2)家庭成员开办餐馆或咖啡馆,零售酒类。3、联邦委员会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批准兼职。(1)非赢利性兼职;(2)在非赢利性协会中,担任管理委员会会成员或领导成员。4、根据互助原则建立的社团,其宗旨是谋求成员的经济好处,不应视为赢利性公司。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1、职员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者外,不得兼任官职。职员兼职不许另给报酬。2、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3、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营利企业的地位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由人事院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4、职员为了取得报酬,兼任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团体的负责人、顾问、评议员及从事其他事业和工作,都必须得到内阁总理大臣及职员所属单位首长的批准。第二节公务员职务升降一、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是指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依法提高或降低公务员职务的行为。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包括:职务的晋升和降职。所谓职务晋升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讲:职务晋升包括职务的升迁和级别的提高。从狭义来讲: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职务的升迁。所谓公务员的降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下降。二、公务员晋升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一)公务员晋升的条件1、必备条件(1)德才兼备;(2)身体健康2、资格条件(1)学历要求;(2)资历要求3、限制性条件(1)职数限制要求;(2)逐级晋升要求二、公务员晋升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具体来说,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1)考核成绩:称职以上。(2)任职资格:第一,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5年以上。第二,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务任职经历。二、公务员晋升的条件、方式和程序(3)学历: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状况(5)符合任职回避规定(6)符合任职规定的其他条件(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提任职务。(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3)越级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二)晋升的方式特别优秀公务员的情形:一般界定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等。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主要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需要而设置的。川人法【2001】70号规定: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放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料三、晋升的程序:包括三类:(一)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三)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1、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2、竞争上岗需进行民意测验。公开选拔没有将民主测评列为主要程序,这与公开选拔人选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有关。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的区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⑴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⑵报名与资格审查⑶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⑷组织考察,提出人选方案⑸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程序主要争议比较大的争议是,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是否已经成熟到作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肯定的观点认为,这是扩大民主的重要渠道,扩大了选才视野,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否定的观点认为,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宜写进《公务员法》。主要的依据是,政治应该民主化,行政应该科学化,而公开选拔本身是一种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形式,最应该公开选拔的是选任制公务员,不应该是委任制公务员。现实中,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实行,对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选拔、晋升方式,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1、成本较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环节较多,工作量大,时间较长,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2、如何推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经常化、制度化,防止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的随意性;如何提高考试测评科学化水平,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等等,都是需要研究解决和探索完善的问题。评价一、推行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的法理依据1、1998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
本文标题:第八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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