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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二、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四、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五、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六、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七、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八、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九、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十、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十一、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厂家,同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二、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十三、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其使用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负责统计上报通风科,通风科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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