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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94/21/Add.1CCS翻译稿1/38海安会MSC.385(94)决议(2014年11月21日通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认识到由于对极地营运船舶及其系统和操作的额外要求超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其他有约束力的相关IMO文件的现有要求,因而有必要为这些船舶规定一个强制性框架,注意到MSC.386(94)决议通过的公约新的第XIV章,还注意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67届会议上,批准在其第68届会议上通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的引言(因其与环境保护相关),以及II-A和II-B部分,并还将审议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相关修正案,在其第94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草案,1.通过极地规则引言与安全相关的规定,以及I-A和I-B部分全文,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同意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极地规则引言修正案应与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协商通过;3.提请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极地规则将于2017年1月1日公约新的第XIV章生效后生效;4.还提请各缔约国政府考虑对极地规则未包括的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尽可能自愿应用极地规则;5.要求本组织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极地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6.还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非SOLAS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7.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后编制极地规则的综合文本。MSC94/21/Add.1CCS翻译稿2/38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目录引言1目的2定义3危险源4本规则结构5南极区域和北极水域图示I-A部分安全措施第1章通则1.1本部分结构1.2定义1.3证书和检验1.4性能标准1.5操作评估第2章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2.1目的2.2功能要求2.3规定要求第3章船舶结构3.1目的3.2功能要求3.3规定要求第4章分舱和稳性4.1目的4.2功能要求4.3规定要求第5章水密完整性和风雨密完整性5.1目的5.2功能要求5.3规定要求第6章机械设备6.1目的6.2功能要求6.3规定要求第7章消防安全/保护7.1目的7.2功能要求7.3规定要求第8章救生设备与布置8.1目的8.2功能要求8.3规定要求第9章航行安全9.1目的MSC94/21/Add.1CCS翻译稿3/389.2功能要求9.3规定要求第10章通信10.1目的10.2功能要求10.3规定要求第11章航次计划11.1目的11.2功能要求11.3规定要求第12章配员和培训12.1目的12.2功能要求12.3规定要求I-B部分与引言和I-A部分规定有关的补充导则1引言第2部分(定义)补充导则2第1章(通则)补充导则3第2章(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补充导则3.1极地水域操作手册内容的建议案3.2破冰船协助下的航行导则3.3应急计划制定导则4第3章(船舶结构)补充导则5第4章(分舱和稳性)补充导则6第5章(水密完整性和风雨密完整性)补充导则7第6章(机械设备)补充导则8第7章(消防安全/保护)补充导则9第8章(救生设备与布置)补充导则9.1个人救生属具示例9.2群体救生属具示例10第9章(航行安全)补充导则11第10章(通信)补充导则12第11章(航次计划)补充导则II-A部分防污染措施第1章防止油类污染1.1操作要求1.2结构要求第2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2.1操作要求第3章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第4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定义4.2操作要求第5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5.1定义5.2操作要求II-B部分II-A部分补充导则1第1章补充导则MSC94/21/Add.1CCS翻译稿4/382第2章补充导则3第5章补充导则4其他环境公约和指南补充导则MSC94/21/Add.1CCS翻译稿5/38序言1为增强船舶操作的安全性并减少对偏远、脆弱和潜在恶劣的极地水域的人和环境的影响,特制定《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作为现有IMO文件的补充。2本规则认识到极地水域的营运可能对船舶及其系统和操作产生超出现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以及其他有约束力的相关IMO文件规定的额外要求。3本规则认识到极地水域产生通常航行中不会遇到的额外航行挑战。在很多区域,海图的覆盖范围可能不足以满足现有沿海航行的需求。本规则认识到即使是现行海图也可能出现遗漏勘测或绘制的浅滩。4本规则还认识到北极的沿海生物群落和极地生态系统可能易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比如船舶营运。5本规则认识到附加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任何降低事故概率的安全措施都将大大有利于环境。6南极和北极水域具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区别。因此,虽然本规则旨在总体上适用于南北两极,但还是考虑了这两个区域在法理和地理上的差异。7制定极地规则的关键原则是采用了基于风险的方法以确定范围和采取整体分析法以减少已被识别的风险。MSC94/21/Add.1CCS翻译稿6/38引言1目的本规则旨在针对极地水域中存在的而本组织其他文件中未予充分减轻的风险,为船舶安全营运和保护极地环境作出规定。2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按如下定义。在I-A部分中使用但未在本节中定义的术语,应与SOLAS公约中定义的含义相同。在II-A部分中使用但未在本节中定义的术语,应与MARPOL公约第2条以及MARPOL公约相关附则中定义的含义相同。2.1A类船舶系指设计为在极地水域内至少可能包括旧夹冰的中等厚度的当年冰中营运的船舶。2.2B类船舶系指不包含在A类中,设计为在极地水域内至少可能包括旧夹冰的当年薄冰中营运的船舶。2.3C类船舶系指设计为在敞开水域或相比A类和B类严重程度较轻的冰况下营运的船舶。2.4当年冰系指从初期冰开始的发展期不超过一个冬季,厚度在0.3至2.0m之间的海冰①。2.5无冰水域系指无冰存在。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冰,不应使用本术语①。2.6陆源冰系指水中漂浮的形成于陆上或冰架上的冰①。2.7MARPOL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2.8中等厚度的当年冰系指厚度为70至120cm的当年冰①。2.9旧冰系指经至少一个夏季融化后仍存在的海冰;典型厚度为3m或以上。它分为残存当年冰、次年冰和多年冰①。2.10敞开水域系指一大片能自由航行的水域,海冰密集度小于1/10,无陆源冰存在①。2.11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2.12海冰系指在海上发现的由海水结冰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冰①。2.13SOLAS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14STCW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2.15当年薄冰系指厚度为30至70cm的当年冰。3危险源3.1极地规则考虑到因更高发生概率、更严重后果或两者兼具的原因可能导致风险水平提升的各种危险:.1结冰可能影响船体结构、稳性特征、机械系统、航行、室外工作环境、维修和应急部署任务以及安全设备和系统的失效;.2发生水上部分结冰,可能降低稳性和设备功能;.3低温将影响工作环境和人的工作效率、维护保养和应急部署任务、材料性能和设备功效、生存时间及安全设备和系统性能;.4黑夜或白天时间的延长,将可能影响航行和人的工作效率;.5高纬度将影响航行系统、通信系统和冰况图像信息的质量;.6偏远和可能缺乏精确和完整的水文数据和信息,可供使用的助航设备和导航标志减少以及偏远、易于布设的SAR设施有限、应急响应延误和通信能力有限等多种因素导致搁浅的可能性增大,并可能影响对事件作出响应;.7船员可能缺乏极地营运的经验,存在人为失误的可能;.8可能缺乏合适的应急响应设备,将可能限制减轻措施的有效性;.9快速变化和恶劣的天气条件可能导致事件升级;和.10环境对有害物质和其他环境影响的敏感性以及环境需要更长时间来恢复。①参见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海冰术语。MSC94/21/Add.1CCS翻译稿7/383.2极地水域的风险水平因地理位置、与日照和冰盖等相关的季节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极地水域中要求的对上述具体危险的减轻措施也可能有所不同,且在北极和南极水域内也可能不同。4本规则的结构本规则由引言、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组成。引言包含适用于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第I部分又分为包含安全措施强制性规定的I-A部分和包含安全建议的I-B部分。第II部分又分为包含防污染强制性规定的II-A部分和包含防污染建议的II-B部分。5SOLAS第XIV/1.2和XIV/1.3条中分别定义的以及MARPOL附则I第11.46.2条、附则II第10.21.2条、附则IV第7.17.3条和附则V第3.13.2条定义的南极和北极水域图示图1-南极区域最大适用范围②②应注意此图示仅作说明用。MSC94/21/Add.1CCS翻译稿8/38图2-北极水域最大适用范围③③应注意此图示仅作说明用。MSC94/21/Add.1CCS翻译稿9/38I-A部分安全措施第1章通则1.1本部分结构本部分各章均由该章的总体目的、为实现该目的的功能要求和规定要求组成。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船舶应视为满足本部分所述的功能要求:.1船舶的设计和布置符合与功能要求相关的所有规定;或.2船舶的部分或所有相关设计和布置已按SOLAS第XIV章第4条通过审批,且船舶的其余所有部分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2定义除SOLAS各相关章和本规则引言中的定义外,下列定义还适用于本部分。1.2.1冰山水域系指能自由航行的水域,陆源冰密集度小于1/10。可能存在海冰,尽管所有冰的总密集度不应超过1/10。1.2.2护航系指任何具有优越破冰能力的船舶伴随另一艘船舶同时航行。1.2.3护航作业系指任何通过护航促进船舶移动的作业。1.2.4宜居环境系指抵御低体温的通风环境。1.2.5破冰船系指操作范畴可包含护航或冰区管理功能的任何船舶,其动力和尺度能使其在冰盖水域中进行机动性的作业。1.2.6冰级系指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授予船舶的标志,表示该船系设计为在海冰工况下航行。1.2.7等待救助的最长预期时间系指筹划提供救生支持的设备和系统所用的时间。该时间不得取为少于5天。1.2.8机械设备系指船舶安全营运所需的设备和机械及其相关的管系和电缆。1.2.9日均低温(MDLT)系指至少10年以来历年每日低温的平均值。如无10年数据,可采用主管机关接受的数据集④。1.2.10极地级(PC)系指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IACS统一要求授予船舶的冰级。1.2.11极地工作温度(PST)系指为拟在低气温下营运的船舶规定的温度,该温度应设为低于拟定的极地水域营运区域和季节的最低日均低温(MDLT)至少10℃。1.2.12拟在低气温下营运的船舶系指拟驶往或穿越最低日均低温(MDLT)低于-10℃区域的船舶。1.2.13液货船系指SOLAS第II-1/2.22条所定义的油船,按SOLAS第II-1/3.19条定义的化学品船,按SOLAS第VII/11.2条定义的气体运输船。1.2.14倍高位冰区水线系指冰区营运前后最大吃水所定义的水线。1.3证书和检验1.3.1适用本规则的每艘船舶均应船上携有一份有效的极地船舶证书。1.3.2除1.3.3所规定外,应在初次或换证检验之后对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的船舶签发极地船舶证书。1.3.3对于C类货船,如果1.5中评估结果为:无需进行额外的设备或结构调整以符合极地规则,则可基于该船符合极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书面验证签发极地船舶证书。在此情况下,为确保证书持续有效,应在下一计划的检验中进行船上检验。1.3.4本条证书应根据SOLAS第XI-1/1条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个人或组织签发。无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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