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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法律、中医全科医疗中的常见法律问题第八章中医全科医疗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节中医全科医疗的相关法律制度•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阿拉木图宣言》中明确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口号。•世界卫生组织制度的初级卫生保健包括:•1、健康教育•2、合理营养和安全食品•3、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清洁的卫生环境•4、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5、传染病的预防和计划免疫•6、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7、常见病防治•8、基本药物的供应•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需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体系来解决疾病医疗服务需求,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制度、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合法权益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人口与婚育法律•1、生育调节•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实施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2、计划生育•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健康水平。•已有子女的夫妇,提倡长效避孕措施。•非法行为:B超鉴别男女。•3、法律责任•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有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刑事责任二、特殊人群健康权益保护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实施。•立法宗旨是提供我国人口的素质,改善农村和边缘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情况。1、婚前保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对制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或者精神病在发作期,暂缓结婚•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可以结婚。•视网膜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肝豆状核变性•2、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终止妊娠的医学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危及孕妇。•3、技术鉴定•从事技术鉴定的人员,要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4、行政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5、法律责任•未取得合格证书的机构:有相关医学证明的,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警告、罚款;无相关医学证明的,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行政处分、取消执业资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立法宗旨保护未满18岁的的未成年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成四有的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宗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2008年7月1日实施。•立法宗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的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实施。三、疾病预防控制法律•1、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乙肝、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结核、淋病、梅毒•丙类:流感•埃博拉病毒•2、传染病预防•预防为主:•加强卫生法治宣传,培训防治技能;改善公共卫生措施,保护水源;预防接种;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制定防控预案;防止医院及实验室感染;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和卫生制度。•3、疫情报告•甲类:2小时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乙类:6小时•丙类:12小时•4、疫情控制•甲类、疑似病例:隔离•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措施•5、医疗救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病救治需要设立传染病医院。•6、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认为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转诊。•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消毒,或者一次性用品再次使用•在救治过程未按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吊销执业证书•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诊断: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的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并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2、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和康复、定期检查。•调离患了岗位,并妥善安排。•按照工伤社区保障的规定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1、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第一个2小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个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分报告。•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专业机构由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查•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不能拒绝•3、法律责任•卫生服务机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五、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卫生法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通过资格准入、规范执业行为、考核提高三个环节实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实施。宗旨是家庭医师队伍的建设,提供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1、国家实行医生资格考试制度•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临床医师,中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2、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确定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要注册后执业满5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执业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及以下规则•4、考试和培训•定期考核: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状况•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执业正常。•继续医学教育•5、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段医学执业证书,吊销、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警告或者暂停6-12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亲自参与•不得出具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急危患者,要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拒绝•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材•除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剂和放射性药品。•如实介绍病情•索取患者财务或谋求不当利益•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传染性疾病,上报•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实施。宗旨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1、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服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数损害的事故。•依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医疗事故预防•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卫生服务职业道德。•3、医疗事故的处置•医疗事故---科室负责人(主任)---本医疗机构负责卫生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个人(医务科)---调查核实•---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院长)•----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12小时。•有争议,封存。•不能明确死因或有争议,48小时尸检,冻存条件,7日,不超过2周。•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在鉴定结论15日内可再申请。•5、事故赔偿•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法律责任•机构:警告处分,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个人:警告处分,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中医全科医疗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销售假劣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患者隐私权问题•侵犯患者肖像权的问题•侵犯患者处分权的问题•安乐死问题谢谢!
本文标题:中医全科医学概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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