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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9-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1.权利的存在形态答:从存在的形态角度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征答:(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3.法律义务的种类答: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作为的义务也称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也称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4.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答: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5.法律的隐性功能答: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6.法律的非功能答:即该法律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也无消极后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7.法律的反功能答:或称法律的消极功能,是指法律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8.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答: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通过惩罚非正义行为以维护正义3通过公正地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9.法律自由答: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最后,法律自由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10.通过法律促进幸福答:1以幸福为价值建构法律的权利系统2以幸福为范畴构建民生法治11.法意解释答: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现的目的的探求,来探知立法意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12.法律的局限性答: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法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13.生态法治的原则答:一、种际公正原则二、代际公平原则三、生态优先原则四、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14.法律责任的属性。答:1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的评价;2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后果;3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的存在而强制性分配给成员的一种负担。15.法律的直接作用对象。答: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16.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区分。答: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17.地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答: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18.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非确定性的关系。19.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答: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而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20.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答: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1.地方立法权限的主体。22.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答: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首先,法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其次,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二、法律对经济的作用第一,确认经济关系。第二,规范经济行为。第三,维护经济秩序。第四,服务经济活动。23.法律汇编与立法。答: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24.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四、价值选择中的权利与义务25.法的自由价值答:(一)通过法律实现自由第一,法律将自由意志转换为自由权利。第二,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第三,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第四,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二)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一,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原则二,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原则三,法律为了行为人的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原则四,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26.法律的平等价值答:第一,法律使平等的理念权利化、法律化。第二,法律对平等权利予以具体规定,为平等的实现提供统一的标准。第三,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切实可行的和最重要的手段。27.法的人权价值答:(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首先,人权是法律的源泉。其次,人权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总之,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它可以诊断显示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二)法律对人权的作用人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立法保护(2)司法保护(3)个人保护第二,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28.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答: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首先,法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其次,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三、法律对经济的作用第五,确认经济关系。第六,规范经济行为。第七,维护经济秩序。第八,服务经济活动。29.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答:(一)法律离不开国家1法律是国家的意志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兴亡。2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二)国家不能无法而治1国家通过法律建构起对社会管理性权利体系。2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其职能。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4国家通过法律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5国家通过法律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30.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差异答:(一)所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仅仅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二)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则是以条纹的行使公开颁布施行,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三)实施的方式不同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它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违反政策的党的组织和或党员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四)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由于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政策来实现,因此,党的政策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积极作用。国家法律一般都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31.执政党政策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答:(一)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法律的作用执政党对法律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1)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2)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形势相适应,醋精法律实施合乎社会实际。(3)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执政党政策办事。(二)国家法律对执政党政策的作用(1)国家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2)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3)国家法律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三)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则第一,执政党领导人民制订了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第二,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如果实践证明,是执政党政策失误或者不当,就必须及时改变政策;如果是某项法律或某个法律条文确实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则应及时地通过法定程序对法律加以修改补充或另立新法。32.党内法规与法律答:一、党内法规是党内具有一定级别的组织制定的,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成文形式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二、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玩呗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规范对象的相融性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3功能发挥的互补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发挥着具体而不同的功能。4文化倡导的层级性党内法规在制度标准上要严于国家法律。5制度建设的衔接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3.生态法治基本制度答:生态法治基本制度是国家生态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形式的生态制度。一、生态规划制度生态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生态条件、自然资源状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及村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总体安排,以便达到其预定的生态目标。(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3)自然资源规划制度(4)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是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三、经济调控制度经济调控制度,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刺激或者抑制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以支持生态保护行为、抑制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制度。四、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制度,即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构成的体系。五、自然资源恢复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是指生态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要求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资源的破坏,必须采取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六、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就是弥补生态系统的消耗和损失,恢复生态和生态功能。生态补偿具有以下特点和属性:1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2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3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本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9-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大纲--法理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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